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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越權

決策者只能在法律框架下運用所賦予的權力作出決定。如某項決定是在超越法律框架的情況下作出,法庭可以把該決定撤銷。例如在Wong Kam Kuen v The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2003] 3 HKLRD 596一案中,法庭以有關決定應是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作出為理由撤銷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所作出的決定。

 

雖然法律明確賦予決策者一定的附帶權力,用以執行相關法例,但這類權力只可用於「合理所需」的情況(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0條)。純粹為了行政便利並不是動用該等權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