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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憲制性的質疑

一般而言,除挑戰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外,申請人亦可依賴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條文在司法覆核的程序中挑戰行政決定和或法例(例如法例和規則等等)的合憲性。

 

香港的法院擁有權力詮釋基本法和就某些行政決定違反基本法作出聲明。有關的權力則受制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見基本法第158條;Lau Kong Yung & O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