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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司法覆核的性質

司法覆核是原訟法庭用以針對公共機構的行為(和不作行為)行使監督管轄權,例如不同的審裁處和政府部門。法庭會在行使監督管轄權時考慮有關的司法覆核的理據是否成立。司法覆核是維持法治必不可少的,司法覆核亦會促進公眾利益,和指引並確保公共機構的合法性和良好行政管理。

 

一般來說,司法覆核和民事上訴並不相同。在民事上訴中,法庭考慮的是有關決定的是非曲直。上訴的權利和程序在《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或《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以及其附屬規則訂明。

 

在司法覆核中,法庭的角色是行使監督管轄權,並只關注有關決定是否在公法下違法,而法庭一般來說並不會考慮有關決定的是非曲直。有別於民事上訴,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在普通法下是固有的,而有關的程序是受《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