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許可申請:申請和程序
如欲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申請人必須先獲得高等法院的許可。申請許可的方法為「表格86」(並以誓章支持),而申請許可為單方面作出的申請,意即申請無需送達予建議答辯人。
表格 86 須最少載有以下基本事宜的陳述:
-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描述及地址;
- 建議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描述及地址;
- 所尋求的濟助和尋求救濟的理由;
-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如有的話)的姓名或名稱、描述及地址;
- 代表申請人的律師行的名稱及地址; 及
- (如沒有律師代表行事)申請人的送達地址。
申請人須負全面並坦誠地向法庭披露所有重要事項的重要責任,大致上包括進行合適的查問後理應知道的所有有利和不利的事項。如法庭認為申請人未有履行此責任,可以拒絕申請或是在批准申請後撤回已批出的許可。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許可的時候顯示他有「可合理爭議」的論據。詳見終審法庭在Peter Po Fun Chan v Winnie CW Cheung & Anor (2007) 10 HKCFAR 676一案中的討論。
必須留意的是,雖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單方面作出,並通常是以書面形式決定,但是法庭可在考慮申請時,主動或在有關訴訟一方申請下,要求進行口頭聆訊。而法庭亦可要求建議答辯人提供「初步回應陳詞」。
有關申請許可的時限,見 時限。
有關申請人需具備的資格,見 申請人的資格。
有關申請人需先尋求其他補救方法,見 其他補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