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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上訴

就(1) 申請許可遭拒絕、(2) 有條款施加的情況下獲批予或 (3)申請延遲提出申請許可的期限遭拒絕的情況下,申請人可在法庭作出命令後14天內針對該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如法庭批予許可,而法庭在實質聆訊時作出裁決,敗訴方可在法庭作出有關裁決後28天內針對該裁決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有關的上訴,如其他民事上訴,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4)條進行,包括有關上訴人和答辯人通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