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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司法覆核的獨有程序

本地的案例確立了公法上的爭議通常應根據司法覆核的程序處理。這是所謂「獨有程序」的原則。在1983年英國O'Reilly v Mackman [1983] 2 AC 237的案例中,英國上議院確立了容許申請人以私人民事訴訟程序挑戰行政機關的決定及有關的涉嫌侵權,違反公共政策,亦是濫用法庭的程序。

 

容許這類民事程序,形同給予申請人方法規避《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訂明的程序,剝奪了對行政機關的保障。

 

O'Reilly一案中的原則在90年代起受香港法庭廣泛接納並沿用。正如當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Le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LRD 211一案中提及,司法覆核的程序限制,例如申請者需在指定時限提訴,或需要獲得法庭許可等等,為行政機關提供了保障,避免影響社會大眾的事會在公眾利益凌駕個人利益時受不必要的擾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