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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關考慮及不相關考慮

公共機關在作出每一個決定的時候均需要考慮一籃子因素。但是,決策者必須分辨清楚相關的因素和不相關的因素。他必須考慮所有有關的因素,並不考慮所有不相關的因素。通常有關的因素會包括:

 

(1) 有關條例訂名的準則和目的;

(2) 相關的政策;

(3) 個別個案的是非曲直。

 

不相關的因素舉例包括: (1) 政治因素(除非法例要求); (2) 決策者的個人觀感或情感。

 

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決策者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該等因素亦必須是重大的考量,否則法庭有機會裁定有關因素並不影響有關決定的合法性。

 

例如在 Epoch Group Ltd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1] 3 HKLRD H2 一案中,法庭認為入境處長(在拒絕批出工作簽證予若干藝術團體的後台工作人員時)沒有考慮到,一向信賴及長期合作的燈光及音效製作人,對特定表演者演出的重要性,相反只著眼於本地亦有大量燈光及音效製作人員,卻無關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