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I. 破產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個人破產訴訟的基本資料,其中包括破產程序、對債務人 / 破產人的影響以及債權人的索償權利 。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個人破產訴訟的基本資料,其中包括破產程序、對債務人 / 破產人的影響以及債權人的索償權利 。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償還債項。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之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 《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之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概括而言,由債權人提出的破產訴訟將經歷下列階段:
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如適用)
向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及將其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債務人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破產令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債務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將套現款項及債務人的部分收入分發給各債權人
解除破產令
不是。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提交破產呈請書以取得破產令之程序簡介:
A) 債權人破產呈請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 ,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呈請書
破產令
(B)債務人破產呈請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 ,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破產管理署主要為債權人及市民提供破產或清盤服務。該署共有五個部門,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2 、財務部及行政部。
1) 個案處理部
個案處理部由助理署長(個案處理)掌管,職員包括破產管理主任。該部們負責的工作計有變賣套現資產、追收帳面債項、裁定債權人的申索、派發債款、調查破產 / 清盤的原因、債務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資產負債狀況、處理破產案中有關免除清盤人及受託人職務的事宜,以及執行有關清盤及破產事宜的條例。
2) 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1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1 掌管。該部們負責就破產 / 清盤案中任何有關破產 / 清盤案財產民事訴訟的管理事宜提供詳盡的法律意見,以及就破產 / 清盤案的財產提供全面的訴訟服務,包括出席法院聆訊及在複雜的個案中聘任大律師。
3) 法律事務部 2
法律事務部 2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 2 掌管。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法律諮詢服務、調查及檢控觸犯與無力償債有關之罪行的人士、向法院申請取消公司董事、清盤人及接管人的資格,以及為破產管理主任提供訓練。
4) 財務部
財務部由助理署長(財務)掌管,職員包括庫務會計師及會計主任。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對破產 / 清盤案進行財務及會計調查、對外間清盤人提交的帳目進行法定的核數工作、管理破產 / 清盤案財產帳戶的款項,並為其安排投資事宜,以及監管外間清盤人。
5) 行政部
行政部由部門主任秘書掌管,職員包括一般職系人員。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援及翻譯服務、安排儲存及檢索就破產 / 清盤案檢取回來的文件,以及執行人力資源管理的職務。
閣下可於破產管理署(查詢電話 : 28672448 / 電郵: oroadmin@oro.gov.hk )或透過網上服務查閱破產案的紀錄,閣下需要提供目標人士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或獨資 / 合夥經營的商號),並為每次查閱繳付 80 元。有關查閱能找出目標人士的所有破產紀錄(無論有關破產令是否已獲法庭解除)。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債務人 / 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破產人的公積金一般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會以攤還債款的形式,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把剩餘款項派發給各債權人。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第一次被頒令破產通常是4年年期),在扣除破產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理生活開支後,破產人的收入餘額將成為破產資產的一部份,並在扣除有關費用後以攤還債款的形式派發給各債權人。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當破產人行使其權利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可能需要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即法院可將其破產令的期限延長。
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對破產人的家庭成員之影響(例如:物業的聯名擁有人或聯名銀行戶口的持有人)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毋須承擔破產人的債項。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 宇,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如破產人與其家庭成員持有聯名銀行戶口,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將可能會被提取作償還債項。
需要履行的義務或工作
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會面。若破產人缺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首次會面,法院可能頒布不啟動命令,以便有效延長其破產期限。他們亦須出席其後與債權人舉行的會議,有關人士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避免進行的活動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批准,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破產人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停止為他們的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破產人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如果破產人企圖或準備攜同他們的個人財產離開香港,而有關財產本應用作分配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他們可能會觸犯破產罪行及被判監。此外,如破產人企圖逃避接收任何破產法律文件,或令有關破產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礙或延誤,他們亦可能會被判監。欲知更多有關破產罪行的資料,請參閱「問題11」。
破產人的任何一位債權人都可以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負責管理破產人的資產(如破產人所有的資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的人士一般會被委任為受託人)。每位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 債權證明表格(表格46A)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破產人拖欠有關債項。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如有需要,債權人可要求破產管理署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破產條例》第19條)。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及認為該破產人沒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財政狀況,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呈請人(即債權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過非公開的訊問可能會更有效地取得與破產人財政狀況有關的有用資料,以便管理其財產。
當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後,法庭便會決定應否進行非公開的訊問。若決定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按《破產條例》第29條,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並定下預計所需的時間(例如兩小時) 。呈請人須透過律師或大律師進行訊問。
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
如僱員被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根據合約條款可享有的款項,僱員可以債權人的身分入稟法庭申請對僱主頒布破產令(如僱主是獨立人士或合夥業務之合夥人)或清盤令 (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在針對僱主之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僱員可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以欠薪為 例子,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優先追討最高 8,000 元之欠薪。任何超出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金、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均屬「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類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此外,僱員亦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勞資糾紛。
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而破產人亦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如若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五年後解除。
如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 如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閣下亦應參考問題4,以了解延遲解除破產令的可能性(例如當破產人缺席首次會面) 。
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港法例 |
罪行內容撮要 |
懲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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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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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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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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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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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罪行內容撮要 |
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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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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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更多有關破產罪行的資料,請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
模擬個案
T 先生是一位經常要來往中港兩地之香港商人。他於ABC銀行借款300,000元並需要每月分期還款,但他在過去六個月內從未有償還任何款項,而銀行多次透過口頭及書面方式追討亦不得要領。ABC銀行準備提出針對T先生之破產呈請。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ABC銀行需要先向 T先生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註明有關債項之詳細資料、還款要求及還款限期,銀行的還款通知或追數信不能視為正式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在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委託律師辦理償債書及隨後的破產呈請書。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必須用合理之方法(包括以當面送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
ABC銀行首先要確定有關償債書經已送往T先生之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通常居住或經營生意之地方,否則 T先生有權於隨後的破產訴訟過程中質疑該償債書之有效性。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經已重複地以郵寄或當面送交方式送交償債書,而他們有合理因由相信T先生已潛逃外地或蓄意逃避接收有關償債書,他們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法庭亦可能會接受此為合理之送交方式。
債權人須向法庭證明償債書送交債務人後已過了3星期(如償債書透過刊登報章方式送交,則由刊登日起計算),但該份償債書既沒有獲債務人遵從 (即債務人沒有依時還錢),而償債書亦沒有按照規則予以作廢,在此情況下,方屬「無能力或沒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償還債項」。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當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在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T先生必須前往破產管理署,接受有關職員查問其現時之財務狀況及其資產之未來安排,他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註明他現時之財政狀況及負債資料的文件),及可能需要出席其後與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託人舉行的會議,就其資產和收入之未來安排及還款事項作出商議。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 T先生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T先生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他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受託人。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他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如他擁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財產,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要求他參予將該財產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為該財產的出售而簽署一切所需的授權文件、契據及其他法律文件,如他拒絕遵從上述要求,會受藐視法庭罪之處罰。
在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將T先生的資產餘款(包括其收入盈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但他的家庭成員則毋須承擔其債項。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一案):
T先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如果他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根據《破產條例》第135條,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們提出或有人針對他們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100元或以上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除非他們能證明並無欺詐意圖),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另根據《破產條例》第136條,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如 T先生攜同其現金財產逃往大陸,他或會觸犯破產罪行並可能被判監。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ABC銀行亦有權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由所有債權人參與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負責管理 T先生的資產(如他所有的資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元,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的人士一般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如有需要,ABC銀行可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向法庭申請對T先生進行公開訊問,但要得到佔有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才可作出此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
如果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五年後解除。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 (例如:T先生之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如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當破產令解除後,T先生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 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法庭亦可能命令T先生繼續為其債項(按法庭認為合適的款額及供款期)作出還款,而作為一項批予破產解除的條件,但該供款期不得超過自破產令之期日起計的8年時間。
如T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他可在任何時間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只可以在頒布破產令之3年後提出申請。
如破產人有以下情況 (只列部分),法庭或不會批准提早解除破產令 :
此外,如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提出有效反對理由,法庭亦可拒絕作出提早解除破產的命令。
或者,如果T先生在作出破產令後已經全數償還了他的債務和破產費用,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該破產令。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基本資料。在個人自願安排中,債務人可透過還款建議解決債務問題而毋須宣布破產。
如閣下決定向法庭提交 IVA建議書,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IVA的優點
IVA的缺點
申請IVA之程序簡介
在有關建議書獲債權人批核之前,債務人須向法庭申請頒布臨時命令(法庭將會定出十四天之寬限期,未獲法庭許可,任何針對債務人的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程序都不能在這段寬限期內採取或繼續進行)。根據《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第6C章),債務人需要繳付的法庭費用是按還款建議所定的總償付額而再根據以下比率計算:
a. 100,000 元或以下之償付額,則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數收取 15 元 ;
b. 超過100,000 元之償付額,則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數收取 7.50 元
舉例:
如還款建議所定的總償付額是 150,000 元,法庭費用之計算為:
$[15 x (100,000÷1,000)] + $[7.5 x (50,000÷1,000)] = $1,875
法庭的角色
《破產條例》第20K條規定,代名人可就在自願安排下產生的任何事宜向法院申請作出指示。該條例只適用於實行和監管已獲批准的自願安排。
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才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以下是部分由破產管理署提供之建議書內容項目(參考《破產規則》第122C(2)條):
內容項目簡介 |
個人自願安排建議須述明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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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更多有關 IVA 建議書之參考內容,請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
IVA 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 而在會議上獲委任的代名人會接管債務人於建議書內註明的所有資產,債務人亦必須遵守建議書條款以償還債項。
任何針對債務人並已呈交法庭的破產呈請會被法庭駁回,至於已頒布的破產令,法庭可以(但並非必須)在提出附帶條件下將其廢止。
但如建議書不能獲所需各方通過,或債務人沒有根據所有已通過之 IVA 條款去履行其義務,債權人仍可提出針對債務人之破產呈請。
個人自願安排(IVA)模擬個案
M小姐於三間財務公司總共借款 100,000元,可是她現在無力償還任何債項。M小姐希望能保留現職保險經紀之工作,所以不想宣布破產,她希望申請 IVA以解決其債務問題。
M 小姐可保留現職保險經紀之工作。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經紀,亦不能購買如汽車等奢侈品或外遊(除非有充分理由)。
破產管理署署長 / 代名人不會接觸 M 小姐的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她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M 小姐可以避免破產的難堪感覺,亦可以免受破產之法律限制,例如:可自由出入境而不需事先知會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她亦可以出任公司董事或保險經紀。
M 小姐首先須提名一位代名人,為她執行及監察有關 IVA 的事項,她亦須將 IVA建議書及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交給代名人審閱。此外,M 小姐須向法庭申請頒布臨時命令(法庭將會定出十四天之寬限期,未獲法庭許可,任何針對 M 小姐的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程序都不能在這段寬限期內採取或繼續進行),讓有關人士有充足時間去考慮或修改 M 小姐的建議書。 代名人須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是否應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議會被召開。
概括來說,M 小姐必須清楚註明她擁有的資產與及負債的詳細資料(以她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她亦須建議該項自願安排的期限、向各債權人還款的日期及每次還款的金額。有關建議書亦須包括代名人的職能及其個人資料。
欲知更多有關 IVA建議書之內容項目,請參閱「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或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與M小姐會商討IVA之事項及細節。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所有對IVA建議書之修改亦必須獲M小姐同意。
當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後,有關條款對每一名債權人及M小姐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M小姐必須遵守該建議書的條款以償還債項。
任何針對M小姐並已呈交法庭的破產呈請會被駁回,如早前已頒布了破產令,法庭可以在提出附帶條件下將其廢止。
在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報告後的二十八天內,債務人、債權人、代名人、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如 IVA申請人是破產人)仍有權向法庭提出反對會議的決定。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公司清盤程序的基本資料,以及初步了解清盤對有關人士 ( 包括債權人、僱員、董事和股東 ) 之影響。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概括而言,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之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但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無限公司」嚴格意義上並非公司,此類商戶以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方式營運。
獨資經營乃由一個人擁有,有關業務的債項須由獨資經營者個人並單獨負責。
合夥經營形式乃由兩個或以上之合夥人擁有該業務。合夥人必須共同及分別地對該業務承擔債務(即每個合夥人都要承擔債務)。
清盤程序概覽
閣下可透過下列流程表而初步了解清盤的程序(自動清盤除外):
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 (註)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清盤令
所有債權人(即 「債主」)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
委任清盤人
變賣公司資產及將款項分發給債權人
解除清盤人之職務
解散公司
(註:清盤程序於提交呈請書時正式開始)
根據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177及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倘若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閣下可在破產管理署查閱強制性公司清盤紀錄(經由法庭頒令清盤的紀錄),查閱費為 80 元。有關查閱之申請表格可於破產管理署網站下載。閣下可致電 2867 2448 或透過電郵 oroadmin@oro.gov.hk 聯絡破產管理署職員以了解詳情。閣下亦可透過網上服務進行有關查閱。
請留意,破產管理署並無提供公司自動清盤之紀錄。如欲查詢某間公司的自動清盤資料,請聯絡公司註冊處。
清盤程序開始後(即提交 清盤呈請書後),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82條,有關被申請清盤的公司之任何產權處置將會失效。換句話說,該公司的資產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亦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便凍結該公司的帳戶。
被凍結銀行賬戶的公司可向法庭申請頒令以恢復有關賬戶。如果有利於該公司,法庭或會頒布此項命令。
該公司可藉傳票(傳召有關人士出庭應訊)及誓章( 經宣誓作實的支持文件)提出上述申請,說明恢復銀行賬戶有何好處並提出所依據的事實。法庭將對該申請進行聆訊。
如果要提出上述申請,建議閣下先諮詢律師之意見。
閣下可考慮向法庭申請頒令取消有關清盤呈請。然而,要獲得法庭頒布此項命令並不容易。
閣下可在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會採取必要步驟以保障該公司的資產。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存更多款項。
是可以的。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委任合資格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臨時清盤人,但閣下仍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3,500 元的按金。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清盤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如果閣下已獲法庭判決,而該公司並無提出任何上訴或申請擱置此判決,概括而言,該債項已無爭議,而清盤呈請亦可於送交法定要求償債書的21天後提出。但閣下須事先考慮以下事項:
任何股東或有限公司本身均可提出 清盤呈請。公司亦可自動清盤而毋須法院頒布清盤令。詳情請參閱F. 自動清盤 。
可以。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f)條)。
例子如下:
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頗為複雜,應咨詢律師意見為宜。
閣下可致函該發出要求書之公司以否認有關欠款,並要求對方撤回還債要求。此外,若已提交清盤呈請,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宣告該要求書無效。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透過類似債權人清盤呈請之程序)。
此外,該公司可選擇通過特別決議將公司自動清盤,而毋須法庭頒布清盤令。
閣下可考慮選擇自動清盤。有關程序包括:-
倘若未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公司董事會亦可通過決議將公司清盤,有關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決議聲明送交時亦須委任臨時清盤人。
鑒於上述程序較為複雜,閣下在進行自動清盤前應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有關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但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該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權力在其解散前仍然有效。
此外,自動清盤開始後,任何股份轉讓(清盤人作出或經其批准者除外)及公司股東身份之變動均告無效。
在頒布清盤令前,法庭會考慮甚麼事項?
法庭通常會在以下情況頒布清盤令:
如有證明該公司處理事宜方式有欠公平,並損害某些股東或所有股東的權益,法庭亦可頒布清盤令。
在考慮上述理由時,法庭通常會了解公司實際狀況,包括是否沒有還債能力及是否仍有解決爭議的方案,例如收購某股東的所有的股份。
清盤令一旦頒布,如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繼續進行任何針對該公司的訴訟。換句話說,頒布清盤令後,其他針對該公司的法律訴訟將會自動停止或被「凍結」。
閣下的訴訟並未終止。公司清盤人可在法庭批准下,代表該公司繼續對閣下進行訴訟。
並非如此。清盤人可就拖欠公司的債項向閣下提出訴訟。
經法庭或審查委員會批准,清盤人可行使以下權力:
清盤人毋須獲得法庭或審查委員會之事先批准,即可行使以下權力(但如有必要,法庭有權頒令限制清盤人的權力):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86B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向一名經已宣誓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質詢。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第286B條所賦予的權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質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盤的公司的文件,當中不可包括其現有或早前的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的文件,除非這些文件亦與被清盤的公司有關(但不可純粹作假設性的推測)。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盡力顧及清盤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對被索取文件或資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壓。
當公司已被法庭頒令清盤,該公司的債權人會獲邀出席「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由清盤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編製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將會在會議 上呈交。該說明書包含公司資產與負債的詳盡資料。
此外,會議中亦可就進一步進行清盤工作通過決議,例如,是否申請委任清盤人取代臨時清盤人,以及是否委任審查委員會。
如債權人不能出席會議,他們可委託代表出席並替他們於會議中投票表決。每位債權人可填寫一般委託書或特別委託書(如債權人已就某事項 / 議案作出了決定),並將委託書交回破產管理署,便可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投票表決。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如果法庭認為有關公司財產不大可能超過200,000元,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作出同樣報告,便可採用簡易程序進行清盤。如果法庭頒令將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便毋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將成為清盤人而毋須委任審查委員會。
閣下會被視為該公司的「優先」債權人。如果僱主已被頒布破產令或清盤令,僱員有權較其他債權人優先於僱主資產中收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能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舉例,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追討最高8,000元之欠薪。而超出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部分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 / 清盤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 ─ 勞資糾紛。
閣下須填寫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該公司拖欠有關款項。閣下須在清盤令頒布後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
如果債項超過250元或非僱員的申索,須交納35 元提交費。閣下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除非該公司有為欠債給予抵押,且抵押資產的價值足以償還有關債務,否則閣下未必能夠取回所有欠款。
無抵押債權人只能在套現所有公司資產並減去所有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支出後,方可從餘下部分追討欠款。無抵債權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款項。
可以。閣下可向法庭申請推翻或修改有關決定,但必須在清盤人書面裁決送達之日起的21天內提出申請。
公司清盤時,債權人可就尚未到期償還的欠款提交證明。故此,閣下可以追討有關欠款,但視乎該公司於當時的資產狀況下,有關款項未必能全數及立即收回。
如公司已被頒令清盤,股東的負債僅限於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但此情況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至於董事方面,除非他們曾不合法地從公司獲取利益或沒有履行董事職守或者他們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這在銀行貸款中並不罕見),否則毋須個人承擔債務。而清盤令頒布後,作為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
如果閣下決定還清所有公司債務,則可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09條向法庭申請完全擱置公司清盤的進一步法律程序。如法庭認為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得以確保、清盤人獲支付報酬並且該公司沒有其他事宜須進一步核查,便會頒布擱置命令。擱置清盤程序的效果等同令公司「起死回生」。
當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有關董事必須:-
閣下必須出席該公開訊問。
《公司(清盤)規則》第56條說明:「法院所指示須出席公開訊問的任何人,如在舉行或繼續進行公開訊問的指定時間及地點沒有出席訊問,且並沒有就不出席一事提出好的因由 …… 則法院在有證明提出令其信納關於命令及指定出席公開訊問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已妥為送達時,可不另行發出通知而發出手令逮捕該名須出席訊問的人,或可作出法院認為公正的其他命令。」
公開訊問中,閣下會被問及有關公司的業務宣傳、構成及經營問題,亦會被問及作為公司董事的操守及工作。
閣下須作宣誓後才回答問題。因此,閣下應在出席聆訊前先取得法律意見,或聘請律師陪同出席聆訊。
破產管理署長或清盤人(或他們的法律代表)亦會出席公開訊問。
一般來說,公司清盤不會影響閣下的個人生活,除非以下情況發生:
第1種情況:
1. 閣下因違法而被定罪;或
第2種情況:
2. 閣下作為董事的操守,不適合管理公司;或
第3種情況:
3. 閣下因任何非法行為、沒有履行董事職守或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招致債責。
若為第1種情況,則可能被判監及罰款。以下列表(摘錄自破產管理署網站)概括說明一些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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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內容撮要 |
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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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備存及保留妥善的帳簿。 |
最高可判處罰款 3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
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帳目提交周年大會。 |
最高可判處罰款 3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
罪行內容撮要 |
懲罰 |
任何人未有遵從提供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規定。 |
最高可判處罰款 50,000元及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3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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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將公司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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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 (o) 段外與所有段落有關 ] |
高級人員不遵守第 271 條規定,包括: (i) 高級人員未有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紀錄,或未有透露其資料;以及 (ii)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的任何部分或刪除公司簿冊的任何部分。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高級人員揑改簿冊。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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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員將公司財產提供或隱藏而意圖欺騙債權人。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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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員未有備存公司清盤前兩年內的簿冊。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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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參與經營公司的業務,意圖欺詐債權人。 |
經公訴程序定罪: 經簡易程序定罪: |
若為第2種情況,則可能會被取消董事資格,並於規定期限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司董事職務。
若為第3種情況,則可能會因違反事項或任何非法行為而得之利益或對公司造成之損失而須承擔責任,或因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須對他們承擔責任。
無論閣下是否為「掛名」董事,均毋須個人負擔任何債務。然而,「掛名」董事與「真正」董事有相同的職責。故此,如果「掛名」董事犯下任何過失或罪行,他要面對的後果將會和參與公司日常事務運作的「真正」董事相同。
同樣,如果你以個人名義提供個人擔保給公司的債權人,你將根據所提供的個人擔保承擔債務。
可以。當清盤令頒布後,清盤開始前兩年內的公司財產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視為無效)。 這稱為遜值(低於市值)交易。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故此,閣下的資產轉移可被視為無效,而清盤人可向閣下配偶追討公司資產。
如果公司在清盤開始前2年內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將公司的資產(例如:一塊土地)出售給第三方,情況也是如此。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清盤開始的日期是清盤呈請提出時的日期。 在公司自動清盤的情況下,清盤開始的日期是自動清盤決議通過之日期。
雖然收款人亦是閣下公司的其中一位債權人,但如果該付款是在清盤開始前的6個月內發生及旨在優先償還該債權人,則該付款仍然無效,這稱為優先付款。如果該收取資產的人是公司的「有聯繫人士」,則有關時期為清盤開始前的2年內。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為董事或股東)或你的妻子或親戚金錢,並在清盤即將開始之前安排還款,那將會是優先付款,因為很明確地公司會「更願意」優先償還這些債權人。
在清盤程序中,閣下公司的資產須被變賣套現,而所得款項將用作:
因此,早前收取閣下款項的債權人或會被法庭命令退還有關款項。
清盤程序中,清盤人何時才會被解除職務?公司將於何時解散?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在取得免除職務令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提交此證明書之兩年後,該公司即予解散。
清盤模擬個案
AZ公司拖欠C先生及其他供應商總計500,000元。儘管各債主曾多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追討,該公司仍未償還債項。AZ公司拖欠C先生100,000元,而他經過兩個月追討仍不能取回欠款,他準備提出針對該公司的清盤呈請,以嘗試至少追回部分債項。
首先,C先生須確定AZ公司是否為有限公司。他可在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獲取該公司的註冊資料。
如果已確定AZ公司是有限公司,C先生在提交清盤呈請書前,還須向該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C先生或其律師須將該要求書送往並留予(並非透過郵寄或傳真)該公司之註冊辦事處,而該公司有21日期限還債。
倘若 AZ 公司於收到還債要求書後 21 日內仍無能力還債,C先生便可向法庭提交將該公司清盤的呈請書。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78條,如有以下情況,公司會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項」:「任何人如藉轉讓或其他方式成為公司的債權人,而公司欠下他的並已到期應付的款項超過 $10,000 ,該名債權人亦已向公司送達一份由其簽署要求書,要求公司償付該筆如此到期應付的款項,送達方法是將該要求書留交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而公司在其後的 3 個星期忽略償付該筆款項,或忽略為該筆款項提供令債權人合理地滿意的保證或作出令債權人合理地滿意的了結。」
呈請書須於聆訊前7整天在政府憲報上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本地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公告中須 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公告亦須加載附註,註明任何有意出席清盤聆訊人士,無論支持或反對清盤,須於聆訊前一日下午六時或之前(如聆訊日期為下星期一,則須於星期六下午一時或之前)將其意向通知書送交呈請人或其代表律師。如有關呈請公告沒有加載上述附註,乃屬違規。
C 先生可於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會採取必要措施去保障公司資產。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3,500 元的款項,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交更多款項。
儘管 AZ 公司有可能償還全部債項,亦不能作為反對清盤呈請的理由。然而該公司可向法庭申請將清盤程序延期,以便與債權人達成適當安排。法庭有酌情權以裁定是否將公司清盤,或在頒布清盤令前要求公司與債權人作進一步磋商。
假設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撤銷或擱置C先生的清盤呈請,該公司成功的機會有多少?這視乎每宗呈請的案情而定。一般而言,AZ公司必須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確理據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額亦須超過C先生向該公司追討的金額。若達至這兩項條件及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之下,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權去撒銷或擱置清盤呈請。
C 先生須填寫 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 AZ 公司拖欠其債項。他須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如果債項超過 250 元,亦須繳交 35 元提交費。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財產。
公司股東的負債僅限於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但此情況很少出現於商業機構。
當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 AZ 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有關董事必須: -
當 AZ 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 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在取得免除職務令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提交此證明書之兩年後,AZ 公司即予解散。
本公司欠下大筆債項並明顯無力償還,現正面對清盤呈請。我們已努力尋找投資者注資,但注入資本仍不足償還公司所有債項。為避免公司遭清盤,我們還有甚麼選擇?
閣下可嘗試與債權人磋商以達成一個可行的還債妥協方案,從而看債權人會否撤回清盤呈請。
此外,閣下公司還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4條提出債務償還安排之建議(類似債務重組)。當有關公司、債權人或清盤人(如清盤令已頒布)提出申請,法庭或會頒令召開會議,讓所有相關人士相討及談判債務償還安排的細節。
如有大多數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並在大會上投票表決之債權人(佔參與投票債權人所持的債項總值至少四分之三)同意任何還債妥協或安排,而有關建議亦經法庭批准,則該等妥協或安排將對所有債權人具約束力。獲批准的債務償還安排可能包括把公司股本重組或轉讓,或將兩間或更多的公司合併。
以上的程序比較複雜,通常要經律師及專業財務顧問協助進行。
另一項需注意的是,雖然法庭有權將清盤法律程序延遲進行,使債務償還安排得以落實,但有關延期一般只可在提出清盤呈請的債權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法庭才會頒令延期。而即使債權人不反對,法庭亦只會在認為債務償還安排很可能會獲得批准,及確定延遲進行清盤程序將不會對各方產生不良後果,法庭才會作出上述延期命令。(有關詳情可參閱 Credit Lyonnais v SK Global Hong Kong Ltd 一案的判決書。)
答案取決於「ABC 貿易公司」是否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稱通常包含「有限」 (Limited / Ltd.) 字樣。然而,在進行業務過程中,有限公司可能使用「 營業名稱」,即並非其「真實名稱」。故此在提交清盤呈請書前,最穩妥之做法是先在公司註冊處進行公司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取得該公司的註冊資料,或找出擁有此營業名稱 (ABC 貿易公司 ) 之有限公司的真實名稱。
如確定「ABC 貿易公司」是有限公司,閣下便可向該公司提出清盤訴訟( 必須於呈請書上註明該公司之真實名稱,例如:「ABC 貿易有限公司」 ) 。但如該公司並非有限公司,就不能向它進行清盤訴訟 。
倘若「ABC 貿易公司」不是有限公司並由個人 ( 或數位合夥人 ) 擁有,則閣下可針對該公司之東主而提出破產訴訟。閣下可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便找出獨資商戶或合夥經營者的資料。
一般而言,破產資產出售後,破產產業所得的收益將按以下順序償付:
不是。破產人可以保留部份收入,以用作個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開支。任何其他盈餘須移交受托人。有關合理生活開支需取決於每個個案的個別情況而定。例如:雖然對於單親家庭來說,聘請家庭傭工的需求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破產人的配偶沒有工作,這可能就變成不合理了。
一般而言,在清盤過程中變現的款項將會按以下的優先順序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