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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I. 破產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個人破產訴訟的基本資料,其中包括破產程序、對債務人 / 破產人的影響以及債權人的索償權利 。

 

A. 破產訴訟簡介

A. 破產訴訟簡介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償還債項。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之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 《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之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概括而言,由債權人提出的破產訴訟將經歷下列階段:

 

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如適用)

向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及將其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債務人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破產令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債務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將套現款項及債務人的部分收入分發給各債權人

解除破產令

1. 破產訴訟是否只可以由債權人提出?(附有提交訴訟文件的程序簡介)

1. 破產訴訟是否只可以由債權人提出?(附有提交訴訟文件的程序簡介)

不是。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提交破產呈請書以取得破產令之程序簡介:

 

A) 債權人破產呈請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 ,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法定要求償債書

 

  1.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債權人可能需要先向債務人發出一份 法定要求償債書。債權人必須用合理之方法(包括當面送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債務人,債權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有關償債書及將償債書送交債務人。
  2. 如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潛逃外地(即已「走佬」) ,或蓄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債權人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
  3. 如債權人於提出破產訴訟前已就有關債項取得法庭裁決以強制債務人還款,但債務人仍沒有遵守裁決還債,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便毋須在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呈請書

 

  1. 於債權人送交法定要求償債書之 3 星期後,如債務人仍無力還債,或看似沒有合理的希望可償還債項,債權人便可以呈請人的身份向法庭提交 破產呈請書。在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債權人必須於律師或法庭職員面前宣誓以證明該呈請書之真確性。 (註: Kate Gaskell Richdale v Eugene Oh Jae-Hoon 之案例已表明《破產條例第6條第6A條的法律效力,即是當一份沒有作廢(法庭未曾宣告無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債務人後,而債務人未能按該償債書支付債款,債務人便會被視為無力償還所指的債務。一旦發生該情況,債權人便可提出破產呈請。即使債務人在破產呈請提出後還款,亦不代表他在破產呈請提出之時有能力償還債務。)
  2. 債權人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元 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11,250元的按金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3. 債權人會被知會其破產呈請之法庭聆訊日期。
  4. 債權人必須將破產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並將另一份蓋印副本以類似法定要求償債書之送交方式送交債務人。

 

破產令

 

  1.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B)債務人破產呈請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 ,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1.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 28 C),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及提交有關文件。向法庭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前,債務人須於律師或法庭職員面前宣誓以證明有關文件之真確性。
  2.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元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8,000 元的按金,有關按金不能被豁免。
  3. 債務人會被知會其破產呈請之法庭聆訊日期。
  4. 債務人必須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之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
  5. 於法庭聆訊時(債務人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2. 破產管理署之主要職責是甚麼?

2.破產管理署之主要職責是甚麼?

破產管理署主要為債權人及市民提供破產或清盤服務。該署共有五個部門,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2 、財務部及行政部。

 

1) 個案處理部 

個案處理部由助理署長(個案處理)掌管,職員包括破產管理主任。該部們負責的工作計有變賣套現資產、追收帳面債項、裁定債權人的申索、派發債款、調查破產 / 清盤的原因、債務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資產負債狀況、處理破產案中有關免除清盤人及受託人職務的事宜,以及執行有關清盤及破產事宜的條例。

 

2) 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1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1 掌管。該部們負責就破產 / 清盤案中任何有關破產 / 清盤案財產民事訴訟的管理事宜提供詳盡的法律意見,以及就破產 / 清盤案的財產提供全面的訴訟服務,包括出席法院聆訊及在複雜的個案中聘任大律師。

 

3) 法律事務部 2 

法律事務部 2 由助理署長(法律事務) 2 掌管。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法律諮詢服務、調查及檢控觸犯與無力償債有關之罪行的人士、向法院申請取消公司董事、清盤人及接管人的資格,以及為破產管理主任提供訓練。

 

4) 財務部 

財務部由助理署長(財務)掌管,職員包括庫務會計師及會計主任。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對破產 / 清盤案進行財務及會計調查、對外間清盤人提交的帳目進行法定的核數工作、管理破產 / 清盤案財產帳戶的款項,並為其安排投資事宜,以及監管外間清盤人。

 

5) 行政部 

行政部由部門主任秘書掌管,職員包括一般職系人員。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援及翻譯服務、安排儲存及檢索就破產 / 清盤案檢取回來的文件,以及執行人力資源管理的職務。

3.我可否於破產管理署找到某人之破產紀錄?

3. 我可否於破產管理署找到某人之破產紀錄?

閣下可於破產管理署(查詢電話 : 28672448 / 電郵: oroadmin@oro.gov.hk )或透過網上服務查閱破產案的紀錄,閣下需要提供目標人士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或獨資 / 合夥經營的商號),並為每次查閱繳付 80 元。有關查閱能找出目標人士的所有破產紀錄(無論有關破產令是否已獲法庭解除)。

4. 破產會帶來甚麼後果?

4. 破產會帶來甚麼後果?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債務人 / 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破產人的公積金一般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會以攤還債款的形式,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把剩餘款項派發給各債權人。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第一次被頒令破產通常是4年年期),在扣除破產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理生活開支後,破產人的收入餘額將成為破產資產的一部份,並在扣除有關費用後以攤還債款的形式派發給各債權人。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當破產人行使其權利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可能需要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即法院可將其破產令的期限延長。

 

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對破產人的家庭成員之影響(例如:物業的聯名擁有人或聯名銀行戶口的持有人)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毋須承擔破產人的債項。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 宇,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如破產人與其家庭成員持有聯名銀行戶口,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將可能會被提取作償還債項。

 

 

6.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履行甚麼義務或工作?他們亦須避免進行甚麼活動?

6.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履行甚麼義務或工作?他們亦須避免進行甚麼活動?

需要履行的義務或工作

 

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會面。若破產人缺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首次會面,法院可能頒布不啟動命令,以便有效延長其破產期限。他們亦須出席其後與債權人舉行的會議,有關人士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避免進行的活動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批准,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破產人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停止為他們的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破產人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如果破產人企圖或準備攜同他們的個人財產離開香港,而有關財產本應用作分配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他們可能會觸犯破產罪行及被判監。此外,如破產人企圖逃避接收任何破產法律文件,或令有關破產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礙或延誤,他們亦可能會被判監。欲知更多有關破產罪行的資料,請參閱「問題11」。

7. 當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權人可採取甚麼行動?

7. 當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權人可採取甚麼行動?

破產人的任何一位債權人都可以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負責管理破產人的資產(如破產人所有的資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的人士一般會被委任為受託人)。每位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 債權證明表格(表格46A)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破產人拖欠有關債項。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如有需要,債權人可要求破產管理署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破產條例第19條)。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及認為該破產人沒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財政狀況,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呈請人(即債權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過非公開的訊問可能會更有效地取得與破產人財政狀況有關的有用資料,以便管理其財產。

 

當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後,法庭便會決定應否進行非公開的訊問。若決定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按《破產條例第29條,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並定下預計所需的時間(例如兩小時) 。呈請人須透過律師或大律師進行訊問。

 

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

9. 如果我被拖欠薪金,我可否向老闆提出破產訴訟?

9. 如果我被拖欠薪金,我可否向老闆提出破產訴訟?

如僱員被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根據合約條款可享有的款項,僱員可以債權人的身分入稟法庭申請對僱主頒布破產令(如僱主是獨立人士或合夥業務之合夥人)或清盤令 (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在針對僱主之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僱員可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以欠薪為 例子,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優先追討最高 8,000 元之欠薪。任何超出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金、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均屬「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類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此外,僱員亦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勞資糾紛

10. 破產人於何時才能獲法庭解除破產令?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是否仍需要償還債項?

10. 破產人於何時才能獲法庭解除破產令?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是否仍需要償還債項?

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而破產人亦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如若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五年後解除

 

如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 如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閣下亦應參考問題4,以了解延遲解除破產令的可能性(例如當破產人缺席首次會面) 。

 

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11. 破產訴訟可牽涉到甚麼刑事罪行?

11. 破產訴訟可牽涉到甚麼刑事罪行?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港法例
第6章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43A 


沒有呈交每年度收入說明書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以說明破產人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129 (1)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有關期間」)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或他們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0(1)





130(2)


 



130(3)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將會影響或 牽涉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但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131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   

如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將其未獲解除破產的情況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2


破產人的欺詐行為   

如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意圖欺詐其債權人而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或轉讓或押記,即屬犯罪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3(1)


賭博等行為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曾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並在破產令的日期尚未清償在經營該行業或業務的過程中招致或因該行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則在以下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兩年內,其賭博或所進行的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而該等賭博或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並無關係 ;或

(i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破產人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

(但在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財務狀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5


破產人攜同財產潛逃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們提出或有人針對他們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 $ 100 或以上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 除非他們證明並無欺詐意圖)。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6


債務人匿藏以逃避送達(破產法律程序文件)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罪行內容撮要

懲罰

480(1)

《公司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150,000 元或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港幣 700,000 元。

 

(欲知更多有關破產罪行的資料,請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

C. 舉例說明

C.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T 先生是一位經常要來往中港兩地之香港商人。他於ABC銀行借款300,000元並需要每月分期還款,但他在過去六個月內從未有償還任何款項,而銀行多次透過口頭及書面方式追討亦不得要領。ABC銀行準備提出針對T先生之破產呈請。

1. ABC銀行可否於現階段提出破產呈請?

1. ABC銀行可否於現階段提出破產呈請?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ABC銀行需要先向 T先生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註明有關債項之詳細資料、還款要求及還款限期,銀行的還款通知或追數信不能視為正式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在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委託律師辦理償債書及隨後的破產呈請書。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必須用合理之方法(包括以當面送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

2.如法定要求償債書不能送交到T先生手上,又或他蓄意逃避接收此償債書,ABC銀行可採取甚麼行動?

2. 如法定要求償債書不能送交到T先生手上,又或他蓄意逃避接收此償債書,ABC銀行可採取甚麼行動?

ABC銀行首先要確定有關償債書經已送往T先生之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通常居住或經營生意之地方,否則 T先生有權於隨後的破產訴訟過程中質疑該償債書之有效性。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經已重複地以郵寄或當面送交方式送交償債書,而他們有合理因由相信T先生已潛逃外地或蓄意逃避接收有關償債書,他們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法庭亦可能會接受此為合理之送交方式。

3. 除必須有效地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ABC銀行還須符合甚麼條件才可提交破產呈請書?

3. 除必須有效地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ABC銀行還須符合甚麼條件才可提交破產呈請書?

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有關條件如下 :

 

  1. 破產呈請中註明的債項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2. 該債項為一筆須立即或在將來某確定時間向債權人償付的款項,及經已被準確算定並且是無抵押的;
  3. 債務人看似無能力償付或沒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償付有關債項;及
  4. 法庭並無有待處理的申請要求將有關法定要求償債書予以作廢。

債權人須向法庭證明償債書送交債務人後已過了3星期(如償債書透過刊登報章方式送交,則由刊登日起計算),但該份償債書既沒有獲債務人遵從 (即債務人沒有依時還錢),而償債書亦沒有按照規則予以作廢,在此情況下,方屬「無能力或沒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償還債項」。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4. 於破產呈請之法庭聆訊中,T先生表示因長期逗留於中國大陸,而沒有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並只於聆訊前兩日才收到有關破產呈請書。T先生可否藉此向法庭請求暫停或撤銷訴訟?

4.  於破產呈請之法庭聆訊中,T先生表示因長期逗留於中國大陸,而沒有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並只於聆訊前兩日才收到有關破產呈請書。T先生可否藉此向法庭請求暫停或撤銷訴訟?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5. 如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他會面對甚麼後果?

5. 如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他會面對甚麼後果?

當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在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T先生必須前往破產管理署,接受有關職員查問其現時之財務狀況及其資產之未來安排,他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註明他現時之財政狀況及負債資料的文件),及可能需要出席其後與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託人舉行的會議,就其資產和收入之未來安排及還款事項作出商議。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 T先生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T先生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他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受託人。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他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如他擁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財產,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要求他參予將該財產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為該財產的出售而簽署一切所需的授權文件、契據及其他法律文件,如他拒絕遵從上述要求,會受藐視法庭罪之處罰。

 

在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將T先生的資產餘款(包括其收入盈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但他的家庭成員則毋須承擔其債項。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一案):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6. 破產會否影響T先生的工作?

6. 破產會否影響T先生的工作?

T先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如果他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7. 如T先生攜同100,000元現金潛逃往中國,他可能要承受甚麼法律責任?

7. 如T先生攜同100,000元現金潛逃往中國,他可能要承受甚麼法律責任?

根據《破產條例第135條,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們提出或有人針對他們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100元或以上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除非他們能證明並無欺詐意圖),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另根據《破產條例第136條,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如 T先生攜同其現金財產逃往大陸,他或會觸犯破產罪行並可能被判監。

9. 當法庭向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ABC銀行可採取甚麼行動?

9.當法庭向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ABC銀行可採取甚麼行動?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ABC銀行亦有權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由所有債權人參與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負責管理 T先生的資產(如他所有的資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元,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的人士一般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如有需要,ABC銀行可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向法庭申請對T先生進行公開訊問,但要得到佔有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才可作出此要求。

10. T先生的破產令幾時會被解除?

10. T先生的破產令幾時會被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

 

  • T先生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
  • 受託人及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反對; 及
  • T先生已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

如果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五年後解除。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 (例如:T先生之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如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當破產令解除後,T先生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 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法庭亦可能命令T先生繼續為其債項(按法庭認為合適的款額及供款期)作出還款,而作為一項批予破產解除的條件,但該供款期不得超過自破產令之期日起計的8年時間。

11. T先生可否向法庭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11. T先生可否向法庭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如T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他可在任何時間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只可以在頒布破產令之3年後提出申請。

 

如破產人有以下情況 (只列部分),法庭或不會批准提早解除破產令 :

 

  1. 以前曾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個人自願安排 (IVA);
  2. 破產人的無抵押負債超過其入息的150%,而該入息是受託人從該破產人在緊接該破產令的日期前的一年內計算得到的;
  3. 沒有披露在任何財產方面的實益權益;
  4. 沒有披露在已頒布破產令時已存在的任何債務;
  5. 在該破產令的日期後,繼續以董事身分行事或參與某公司的管理(如獲法院許可,則屬例外);或
  6. 沒有與受託人合作。

此外,如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提出有效反對理由,法庭亦可拒絕作出提早解除破產的命令。

 

或者,如果T先生在作出破產令後已經全數償還了他的債務和破產費用,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該破產令。

個人自願安排(或稱「債務重組」)

II. 個人自願安排(或稱「債務重組」)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基本資料。在個人自願安排中,債務人可透過還款建議解決債務問題而毋須宣布破產。

1.如債務人不想為欠債而破產,是否有其他選擇?

1.如債務人不想為欠債而破產,是否有其他選擇?

債務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IVA"。債務人可透過 IVA 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根據《破產條例第20H條,如債務人的 IVA建議書獲得法院批准及在債權人會議上獲得超過75%債權價值的出席債權人投票通過,該IVA建議書對每一名債權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IVA並不等同破產,所以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亦可向法庭申請 IVA。

2. 個人自願安排"IVA"有甚麼好處?(附有IVA申請程序簡介)

2. 個人自願安排"IVA"有甚麼好處?(附有IVA申請程序簡介)

如閣下決定向法庭提交 IVA建議書,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IVA的優點

 

  • IVA屬於閣下與債權人(即債主)的自願性協議,與破產比較,IVA對個人聲譽之影響較低。不過,有關記錄仍會被保留在破產管理署及可供公眾查詢。
  • 如閣下已破產,你的所有資產將歸予受託人。受託人多數會變賣閣下的主要資產,作償還債務之用。與破產不同,在IVA下,閣下的居所及主要資產未必會被變賣套現。
  • 透過訂立IVA,閣下的專業或工作資格受影響的可能性較低。相反,一旦破產,專業人士的職業將受嚴重影響。另外,IVA容許閣下繼續擔任公司董事或經營生意,這兩者在破產的情況下均不會容許。
  • 若按IVA協議完成還款,閣下日後再申請貸款的成功機會較大。
  • 破產的法律程序可涉及大量金錢和時間。
  • 透過 IVA,債權人或可從債務人取得較多還款。

IVA的缺點

 

  • 完成IVA還款期所需的時間一般較破產期長(假設破產人與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充份合作)。
  • 如沒有實際希望可達成 IVA ,閣下仍可能要面對破產訴訟(相關後果已詳列於上一節內)。

申請IVA之程序簡介

 

  1. 債務人必須提名一位代名人去執行及監察有關 IVA 的事項。
     
  2. 債務人須向代名人提交一份IVA建議書,債務人可委託律師辦理有關文件。
     
  3. 債務人亦須向代名人提交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4. 在有關建議書獲債權人批核之前,債務人須向法庭申請頒布臨時命令(法庭將會定出十四天之寬限期,未獲法庭許可,任何針對債務人的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程序都不能在這段寬限期內採取或繼續進行)。根據《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第6C章),債務人需要繳付的法庭費用是按還款建議所定的總償付額而再根據以下比率計算:


    a. 100,000 元或以下之償付額,則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數收取 15 元 ; 
    b. 超過100,000 元之償付額,則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數收取 7.50 元 
    舉例:
    如還款建議所定的總償付額是 150,000 元,法庭費用之計算為:
    $[15 x (100,000÷1,000)] + $[7.5 x (50,000÷1,000)] = $1,875 
     

  5. 代名人須就債務人的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應否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便可能會將臨時命令的有效期延長一段時間,以便債權人有足夠時間去考慮債務人的建議。
  6.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會商討還款之事項及細節,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必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所有對 IVA 建議書之修改亦必須獲債務人同意。
  7. 如建議獲得通過,有關條款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該債權人有否出席債權人會議),而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於提交報告後二十八天內,債務人、債權人、代名人、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 (如 IVA 申請人是破產人)仍有權向法庭申請反對會議的決定。

法庭的角色

 

破產條例第20K條規定,代名人可就在自願安排下產生的任何事宜向法院申請作出指示。該條例只適用於實行和監管已獲批准的自願安排。

 

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才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3. 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

3. 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

以下是部分由破產管理署提供之建議書內容項目(參考《破產規則第122C(2)條):

 

內容項目簡介

個人自願安排建議須述明以下事宜:-

 

  1. 債務人的資產、對該等資產各自之價值的估計以及作出該項估計的基準,與及該等資產押記予債權人作受惠人的範圍(如有);

  2. 除債務人本身的資產除外,建議列入該項安排的其他財產的詳情,該等財產的來源,以及使其可供列入的條款;

  3. 債務人負債的性質及款額(以其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建議藉該項安排償還、修改、押後償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負債的方法;

  4. 該項自願安排的建議期限,及建議向債權人作出分發的日期及分發款額的估計; 
     
  5. 是否有其他人就債務人的債項給予擔保,如有的話,則給予甚麼擔保;
     
  6. 為該項自願安排之目的,是否有任何人(債務人除外)會提供任何擔保,如有的話,是否須給予或尋求任何抵押品;
     
  7. 獲建議擔任自願安排的代名人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確定(盡債務人所知悉) 該代名人具備足夠經驗和符合資格作為該自願安排的代名人(不論是作為受託人或以其他方式監督該自願安排的實施);
     
  8. 建議支付予代名人的款項(包括酬金及開支);
     
  9. 該項安排的代名人所需承擔的職能;
     
  10. 為該項安排而持有的款項(包括債務人的資產)在待向債權人分發前存於銀行、用作投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方法;
     
  11. 如債務人有任何業務,則建議在該項安排執行的期間如何經營該等業務。


(欲知更多有關 IVA 建議書之參考內容,請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

4. 如IVA建議書獲得通過,債務人將會承擔甚麼後果?

4. 如IVA建議書獲得通過,債務人將會承擔甚麼後果?

IVA 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 而在會議上獲委任的代名人會接管債務人於建議書內註明的所有資產,債務人亦必須遵守建議書條款以償還債項。

 

任何針對債務人並已呈交法庭的破產呈請會被法庭駁回,至於已頒布的破產令,法庭可以(但並非必須)在提出附帶條件下將其廢止。

 

但如建議書不能獲所需各方通過,或債務人沒有根據所有已通過之 IVA 條款去履行其義務,債權人仍可提出針對債務人之破產呈請。

5. 舉例說明

5. 舉例說明

個人自願安排(IVA)模擬個案

M小姐於三間財務公司總共借款 100,000元,可是她現在無力償還任何債項。M小姐希望能保留現職保險經紀之工作,所以不想宣布破產,她希望申請 IVA以解決其債務問題。

1. 以M小姐之個案而言,IVA如何比破產優勝?

1. 以M小姐之個案而言,IVA如何比破產優勝?

M 小姐可保留現職保險經紀之工作。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經紀,亦不能購買如汽車等奢侈品或外遊(除非有充分理由)。

 

破產管理署署長 / 代名人不會接觸 M 小姐的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她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M 小姐可以避免破產的難堪感覺,亦可以免受破產之法律限制,例如:可自由出入境而不需事先知會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她亦可以出任公司董事或保險經紀。

2.於 IVA申請過程中,M小姐需要做些甚麼工作?

2. 於 IVA申請過程中,M小姐需要做些甚麼工作?

M 小姐首先須提名一位代名人,為她執行及監察有關 IVA 的事項,她亦須將 IVA建議書及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交給代名人審閱。此外,M 小姐須向法庭申請頒布臨時命令(法庭將會定出十四天之寬限期,未獲法庭許可,任何針對 M 小姐的破產或其他法律訴訟程序都不能在這段寬限期內採取或繼續進行),讓有關人士有充足時間去考慮或修改 M 小姐的建議書。 代名人須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是否應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議會被召開。

3. M小姐之 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

3. M小姐之 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

概括來說,M 小姐必須清楚註明她擁有的資產與及負債的詳細資料(以她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她亦須建議該項自願安排的期限、向各債權人還款的日期及每次還款的金額。有關建議書亦須包括代名人的職能及其個人資料。

 

欲知更多有關 IVA建議書之內容項目,請參閱「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或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

4. 債權人會議之過程是怎樣?

4. 債權人會議之過程是怎樣?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與M小姐會商討IVA之事項及細節。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所有對IVA建議書之修改亦必須獲M小姐同意。

5.如M小姐之 IVA建議書獲通過,她需要承擔甚麼責任?

5. 如M小姐之 IVA建議書獲通過,她需要承擔甚麼責任?

當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後,有關條款對每一名債權人及M小姐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M小姐必須遵守該建議書的條款以償還債項。

 

任何針對M小姐並已呈交法庭的破產呈請會被駁回,如早前已頒布了破產令,法庭可以在提出附帶條件下將其廢止。

6. 債權人會議中之議決能否被推翻?

6. 債權人會議中之議決能否被推翻?

在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報告後的二十八天內,債務人、債權人、代名人、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如 IVA申請人是破產人)仍有權向法庭提出反對會議的決定。

7.於IVA之執行期間,M小姐可否避免面對破產訴訟?

7. 於IVA之執行期間,M小姐可否避免面對破產訴訟?

如M小姐確實履行IVA 內之義務及完成所需工作,她應可避免面對破產訴訟。

 

但根據《破產條例第20L條,法庭仍可在下列情況下對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 債務人沒有根據該自願安排而履行其義務;
  • 就考慮及批核該自願安排建議過程中,債務人在任何重要事項上提供屬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或作出關鍵性的遺漏;或
  • 就該自願安排事宜,債務人沒有根據代名人所提出之合理要求或安排而完成有關工作 。

公司清盤

III. 公司清盤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公司清盤程序的基本資料,以及初步了解清盤對有關人士 ( 包括債權人、僱員、董事和股東 ) 之影響。

A. 哪類公司可被清盤?

A.  哪類公司可被清盤?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概括而言,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之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但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無限公司」嚴格意義上並非公司,此類商戶以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方式營運。

 

獨資經營乃由一個人擁有,有關業務的債項須由獨資經營者個人並單獨負責。

 

合夥經營形式乃由兩個或以上之合夥人擁有該業務。合夥人必須共同及分別地對該業務承擔債務(即每個合夥人都要承擔債務)。

 

清盤程序概覽

 

閣下可透過下列流程表而初步了解清盤的程序(自動清盤除外):

 

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 (註)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清盤令

所有債權人(即 「債主」)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

委任清盤人

變賣公司資產及將款項分發給債權人

解除清盤人之職務

解散公司

 

(註:清盤程序於提交呈請書時正式開始)

B.提交清盤呈請書時要注意之事項

B. 提交清盤呈請書時要注意之事項

根據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177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倘若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C.查詢清盤記錄

C. 查詢清盤記錄

閣下可在破產管理署查閱強制性公司清盤紀錄(經由法庭頒令清盤的紀錄),查閱費為 80 元。有關查閱之申請表格可於破產管理署網站下載。閣下可致電 2867 2448 或透過電郵 oroadmin@oro.gov.hk 聯絡破產管理署職員以了解詳情。閣下亦可透過網上服務進行有關查閱。

 

請留意,破產管理署並無提供公司自動清盤之紀錄。如欲查詢某間公司的自動清盤資料,請聯絡公司註冊處

 

 

1. 能否恢復被凍結的公司銀行賬戶?

1. 能否恢復被凍結的公司銀行賬戶?

被凍結銀行賬戶的公司可向法庭申請頒令以恢復有關賬戶。如果有利於該公司,法庭或會頒布此項命令。

 

該公司可藉傳票(傳召有關人士出庭應訊)及誓章( 經宣誓作實的支持文件)提出上述申請,說明恢復銀行賬戶有何好處並提出所依據的事實。法庭將對該申請進行聆訊。

 

如果要提出上述申請,建議閣下先諮詢律師之意見。

3.我是某公司的債權人,而該公司拒絕償付債務。我亦有理據相信該公司的資產受危害並正在被耗散。本人知道可以提出清盤呈請,但清盤程序需時數月。有何辦法可以即時保障我的利益並保護到該公司的資產?

3.我是某公司的債權人,而該公司拒絕償付債務。我亦有理據相信該公司的資產受危害並正在被耗散。本人知道可以提出清盤呈請,但清盤程序需時數月。有何辦法可以即時保障我的利益並保護到該公司的資產?

 

閣下可在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會採取必要步驟以保障該公司的資產。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存更多款項。

4. 我是否需要委任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臨時清盤人?為避免支付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作為臨時清盤人之費用,政府職員(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能否擔任臨時清盤人?

4. 我是否需要委任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臨時清盤人?為避免支付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作為臨時清盤人之費用,政府職員(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能否擔任臨時清盤人?

 

是可以的。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委任合資格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臨時清盤人,但閣下仍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3,500 元的按金。

1. 提交清盤呈請書之程序簡述

1. 提交清盤呈請書之程序簡述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清盤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1. 提交清盤呈請書前,債權人須發出一份訂明格式的要求書 (表格1A)(要求有關公司還債的書面文件),並須將要求書送往及留予(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該公司有 21 日期限以安排償付債項。
  2. 除上述的要求書外,法例並無規定債權人於提交清盤呈請書前,必須向有關公司送交其他文件。
  3. 倘若該公司未能於 21 日內償付債項,則債權人可向法庭提交呈請書。債權人毋須律師協助亦可擬備呈請書,《公司(清盤)規則附錄中有規定表格可供參考。然而,聘用律師處理該等文件會較為穩妥(即表格2或3,並視情況而定)。
  4. 費用
    除聘用律師所需費用外,債權人 ( 在提交呈請書後亦會被稱為「 呈請人」)在提交呈請書時須繳交下列款項:
    1. 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12,150 元的按金,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2. 於高等法院登記處支付法庭費用 1,045 元;
    3. 如果債權人申請於清盤程序開始後委任臨時清盤人,則須按規定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項 。
  5. 於高等法院提交清盤呈請書時,取得清盤呈請的聆訊日期。
  6. 向破產管理署及總執達主任提交呈請書副本。此外,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亦須送交至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有關呈請書必須送往及留予 (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7. 除非法庭另有頒令,否則呈請書須於 聆訊前7整天在政府憲報上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本地報章上(中英文報章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刊登費用取決於報章公告版面之大小。在編製報章公告時,不一定需要律師協助,《公司(清盤)規則》內的「表格 4」乃標準公告格式(閣下可在此尋找「表格 4」之樣本)。公告中須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2.清盤呈請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2. 清盤呈請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一般而言,呈請書應包括呈請人姓名、職銜(如有)及地址;有關公司名稱、註冊辦事處地址;該公司的股份 / 資本資料;及該公司成立的宗旨 (列於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清盤呈請之理由及事實亦應包括在內。

 

清盤呈請書的有關表格列於 《公司(清盤)規則》之附錄內。

3. 我已就債項問題獲得法庭之判決,惟該公司仍然拒絕還債。我應否提出清盤呈請?

3. 我已就債項問題獲得法庭之判決,惟該公司仍然拒絕還債。我應否提出清盤呈請?

如果閣下已獲法庭判決,而該公司並無提出任何上訴或申請擱置此判決,概括而言,該債項已無爭議,而清盤呈請亦可於送交法定要求償債書的21天後提出。但閣下須事先考慮以下事項:

 

 

  • 是否預期該公司仍有能力償還所有或部分債務?如果是,則嘗試尋求法院頒令以透過其他機制執行判決(例如:透過法院命令立即扣押該公司資產並將其變賣),這從商業角度上是否更為明智?
  • 如果預期該公司無力還債,以致即使清盤也無法令該公司償還相當數目之債款,則應考慮與該公司甚至其他債權人磋商以尋求達成債務妥協方案,或考慮其他償還債項的安排,從而可能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

5. 我是某公司之董事及小股東 ,而 公司大股東一向將本人摒除於公司管理層之外。我能否提出清盤呈請?

5. 我是某公司之董事及小股東 ,而 公司大股東一向將本人摒除於公司管理層之外。我能否提出清盤呈請?

可以。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f)條)。

 

例子如下:

 

  1. 曾經參與管理公司的小股東被大股東排除在外;
  2. 大股東採取措施淡化小股東的投票權;
  3. 小股東被拒絕接觸公司的資訊或文件

 

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頗為複雜,應咨詢律師意見為宜。

6. 我知道有另一位債權人已經提交將該公司清盤的呈請書,我是否仍需提交另一份呈請書?如果不需要,我還有甚麼選擇?

6. 我知道有另一位債權人已經提交將該公司清盤的呈請書,我是否仍需提交另一份呈請書?如果不需要,我還有甚麼選擇?

鑒於清盤令對所有債權人均有正面效用,閣下可由現有呈請人繼續負責清盤呈請事項,而不必在清盤令頒布前參與其中 。

 

如果清盤呈請聆訊尚未開始,閣下可填寫《公司(清盤)規則》 附錄中的 表格10 ,用以向現有呈請人發出通告並出席聆訊以示支持清盤呈請。作為附和債權人而出席聆訊的好處,是倘若呈請人決定撤回或解除清盤呈請(因與該公司達成債務妥協安排所致),閣下仍可取代呈請人之位置並繼續進行清盤呈請。

7. 本公司收到還債要求書並限定須於21日內支付款額,但我們堅決否認拖欠對方任何款額。有何方法可以保護公司利益?

7. 本公司收到還債要求書並限定須於21日內支付款額,但我們堅決否認拖欠對方任何款額。有何方法可以保護公司利益?

閣下可致函該發出要求書之公司以否認有關欠款,並要求對方撤回還債要求。此外,若已提交清盤呈請,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宣告該要求書無效。

8. 本公司已致函債權人要求撤回對本公司的還債要求書 ,惟我們未收到對方任何回覆。21日期限已過,而我們擔心對方會隨時提出清盤呈請,我們有何選擇?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8. 本公司已致函債權人要求撤回對本公司的還債要求書 ,惟我們未收到對方任何回覆。21日期限已過,而我們擔心對方會隨時提出清盤呈請,我們有何選擇?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F. 自動清盤

F. 自動清盤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透過類似債權人清盤呈請之程序)。

 

此外,該公司可選擇通過特別決議將公司自動清盤,而毋須法庭頒布清盤令。

1. 本公司有重大負債並無法繼續經營或付清債務,我們可如何將公司結業?

1. 本公司有重大負債並無法繼續經營或付清債務,我們可如何將公司結業?

閣下可考慮選擇自動清盤。有關程序包括:-

 

  1. 股東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
  2. 決議通告須於通過該決議之14日內刊登於政府憲報。
  3. 公司須召集債權人大會。大會通告須刊登於政府憲報及中英文報章。
  4.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大會上可就清盤事項的細節通過決議。
  5. 大會上可提名及委任清盤人,並可委任核查委員會監督清盤人之行使權利過程。
  6. 清盤人可處理公司事宜,並可每年召開公司或債權人會議,就有關清盤事宜作出匯報及討論。
  7. 當公司清盤事宜全部完成後,清盤人將提交一份清盤賬目,並最後一次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倘若未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公司董事會亦可通過決議將公司清盤,有關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該公司因為其負債,以致不能繼續其業務;
  2. 按該等董事的意見,有需要將該公司清盤;
  3. 為何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其他條文進行清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4. 安排召開公司會議,而會議日期定於在向處長交付決議聲明後的28日內。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決議聲明送交時亦須委任臨時清盤人。

 

鑒於上述程序較為複雜,閣下在進行自動清盤前應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2. 自動清盤之影響

2. 自動清盤之影響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有關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但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該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權力在其解散前仍然有效。

 

此外,自動清盤開始後,任何股份轉讓(清盤人作出或經其批准者除外)及公司股東身份之變動均告無效。 

G. 法庭頒布清盤令之理由

G. 法庭頒布清盤令之理由

在頒布清盤令前法庭會考慮甚麼事項?

 

法庭通常會在以下情況頒布清盤令:

 

  1. 經公司成員(股份認購人或股東)之特別決議通過,決定由法庭頒令將公司清盤;
  2. 公司自其註冊成立後一年仍未開業,或停業一年;
  3. 公司沒有股份認購人或股東;
  4.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5. 公司之組織大綱或組織章程規定須解散公司的情況經已發生;或
  6. 法庭認為清盤乃屬公正及公平。

 

如有證明該公司處理事宜方式有欠公平,並損害某些股東或所有股東的權益,法庭亦可頒布清盤令。

 

在考慮上述理由時,法庭通常會了解公司實際狀況,包括是否沒有還債能力及是否仍有解決爭議的方案,例如收購某股東的所有的股份。 

1.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現正面對的法律訴訟、拖欠公司款項的債務人或協助進行清盤程序的清盤人)之影響

1.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現正面對的法律訴訟、拖欠公司款項的債務人或協助進行清盤程序的清盤人)之影響

清盤令一旦頒布,如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繼續進行任何針對該公司的訴訟。換句話說,頒布清盤令後,其他針對該公司的法律訴訟將會自動停止或被「凍結」。

3. 清盤程序中,清盤人有哪些權力?

3. 清盤程序中,清盤人有哪些權力?

經法庭或審查委員會批准,清盤人可行使以下權力:

 

  1. 以公司名義或代表公司,就任何訟案或其他法律程序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
  2. 繼續公司營運,惟須有利於公司清盤且為必要;
  3. 委任律師協助其履行職責;
  4. 清償各類別債權人的債務;
  5. 與以下人士作出任何妥協或安排︰債權人或聲稱為債權人的人士,或對公司有任何申索或自稱對公司有任何申索的人,不論有關申索是現在或將來的、確定或可能的、經確定或僅是要求損害賠償的,或有任何可令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申索;
  6. 按協定的條款,就以下各項作出妥協︰所有催繳及就催繳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所有債項及可導致產生債項的法律責任,所有存續於或應該是存續於公司與一名分擔人、指稱分擔人或其他債務人或預期對公司負法律責任的人之間的申索,不論是現在或將來的、確定或可能的、經確定或僅是要求損害賠償的,以及所有在任何方面有關或影響公司資產或公司清盤的問題;並就任何上述催繳、債項、法律責任或申索的解除而接受任何保證,以及就此而予以完全解除 。

清盤人毋須獲得法庭或審查委員會之事先批准,即可行使以下權力(但如有必要,法庭有權頒令限制清盤人的權力):

 

  1. 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合約形式出售公司的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及據法權產(例如股票或債券),並有權將所有相關財產轉讓予任何人士或公司,或分批將其出售;
  2. 以公司名義或代表公司行事及簽署所有契約、收據及其他文件,及必要時為此使用公司印章;
  3. 在任何分擔人破產、無力償債或財產被暫押的個案中,針對分擔人的產業而就任何餘款提出證明、要求獲順序攤還債款及提出申索,並在該破產、無力償債或財物被暫押的個案中,就該餘款收取攤還債款,而該攤還債款是作為破產人或無力償債者各別所欠的債項而相對於其他各別債權人按比例收取的;
  4. 以公司名義並代表公司開出、承兌、填寫及背書任何匯票或承付票,而就公司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而言,該等作為所具效力,猶如該等匯票或承付票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在其業務運作中開出、承兌、填寫或背書一樣;
  5. 籌集任何必要款項, 並以公司的資產作抵押;
  6. 以其正式名稱取得任何已故分擔人的遺產管理書,並以其正式名稱作出任何其他為獲取分擔人或其產業欠下公司的任何款項而需要作出的作為,而該作為是不便以公司名義作出的,並在所有該等情況下,為使清盤人能取得遺產管理書或追討有關款項,所欠的款項須當作欠清盤人本人的款項;
  7. 委任代理人處理清盤人未能親自處理的任何事務;
  8. 進行任何其他與結束公司事務及派發公司資產相關的必要工作。

 

4.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86B 條賦予法庭甚麼權力?

4.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86B 條賦予法庭甚麼權力?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86B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向一名經已宣誓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質詢。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第286B條所賦予的權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質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盤的公司的文件,當中不可包括其現有或早前的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的文件,除非這些文件亦與被清盤的公司有關(但不可純粹作假設性的推測)。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盡力顧及清盤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對被索取文件或資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壓。

2.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的債權人或僱員)之影響

2.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的債權人或僱員)之影響

當公司已被法庭頒令清盤,該公司的債權人會獲邀出席「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由清盤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編製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將會在會議 上呈交。該說明書包含公司資產與負債的詳盡資料。

 

此外,會議中亦可就進一步進行清盤工作通過決議,例如,是否申請委任清盤人取代臨時清盤人,以及是否委任審查委員會

 

如債權人不能出席會議,他們可委託代表出席並替他們於會議中投票表決。每位債權人可填寫一般委託書特別委託書(如債權人已就某事項 / 議案作出了決定),並將委託書交回破產管理署,便可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投票表決。

 

1. 我曾聽聞如果一間公司的資產少於 200,000元,有關清盤可採用「簡易程序」,究竟該程序如何進行?

1. 我曾聽聞如果一間公司的資產少於 200,000元,有關清盤可採用「簡易程序」,究竟該程序如何進行?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如果法庭認為有關公司財產不大可能超過200,000元,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作出同樣報告,便可採用簡易程序進行清盤。如果法庭頒令將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便毋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將成為清盤人而毋須委任審查委員會。

2. 我是某公司的僱員,但該公司已遭清盤。我能否追討欠薪?

2. 我是某公司的僱員,但該公司已遭清盤。我能否追討欠薪?

閣下會被視為該公司的「優先」債權人。如果僱主已被頒布破產令或清盤令,僱員有權較其他債權人優先於僱主資產中收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能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舉例,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追討最高8,000元之欠薪。而超出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部分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 / 清盤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 ─ 勞資糾紛

3. 我是某公司的債權人,而該公司已遭清盤。我能夠如何追討欠款?

3. 我是某公司的債權人,而該公司已遭清盤。我能夠如何追討欠款?

閣下須填寫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該公司拖欠有關款項。閣下須在清盤令頒布後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

 

如果債項超過250元或非僱員的申索,須交納35 元提交費。閣下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除非該公司有為欠債給予抵押,且抵押資產的價值足以償還有關債務,否則閣下未必能夠取回所有欠款。

 

無抵押債權人只能在套現所有公司資產並減去所有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支出後,方可從餘下部分追討欠款。無抵債權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款項。

3.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的股東或董事)之影響

3.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的股東或董事)之影響

如公司已被頒令清盤,股東的負債僅限於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但此情況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至於董事方面,除非他們曾不合法地從公司獲取利益或沒有履行董事職守或者他們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這在銀行貸款中並不罕見),否則毋須個人承擔債務。而清盤令頒布後,作為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

1. 我是某公司的股東,而該公司已遭頒令清盤。我決定還清公司所有債項,這樣能否令公司「起死回生」?

1. 我是某公司的股東,而該公司已遭頒令清盤。我決定還清公司所有債項,這樣能否令公司「起死回生」?

如果閣下決定還清所有公司債務,則可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09條向法庭申請完全擱置公司清盤的進一步法律程序。如法庭認為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得以確保、清盤人獲支付報酬並且該公司沒有其他事宜須進一步核查,便會頒布擱置命令。擱置清盤程序的效果等同令公司「起死回生」。

2. 法庭頒布清盤令後,我(作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與清盤程序有關的職責?

2. 法庭頒布清盤令後,我(作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與清盤程序有關的職責?

當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有關董事必須:-

 

  1. 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帳簿及紀錄和公司的印章;
  2. 前往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辦公室作會面及提供有關公司的資產和交易的資料;
  3.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起計28 天內遞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4. 在接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通知時,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5. 在清盤案完結前,繼續與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合作;以及
  6.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

3. 我剛收到法庭指令,要為清盤案件出席一個公開訊問,身為董事的我是否必須出席?聆訊如何進行?

3. 我剛收到法庭指令,要為清盤案件出席一個公開訊問,身為董事的我是否必須出席?聆訊如何進行?

閣下必須出席該公開訊問。

 

公司(清盤)規則第56條說明:「法院所指示須出席公開訊問的任何人,如在舉行或繼續進行公開訊問的指定時間及地點沒有出席訊問,且並沒有就不出席一事提出好的因由 …… 則法院在有證明提出令其信納關於命令及指定出席公開訊問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已妥為送達時,可不另行發出通知而發出手令逮捕該名須出席訊問的人,或可作出法院認為公正的其他命令。

 

公開訊問中,閣下會被問及有關公司的業務宣傳、構成及經營問題,亦會被問及作為公司董事的操守及工作。

 

閣下須作宣誓後才回答問題。因此,閣下應在出席聆訊前先取得法律意見,或聘請律師陪同出席聆訊。

 

破產管理署長或清盤人(或他們的法律代表)亦會出席公開訊問。

4. 作為被清盤公司的董事,清盤程序會否對本人生活造成任何影響?

4. 作為被清盤公司的董事,清盤程序會否對本人生活造成任何影響?

一般來說,公司清盤不會影響閣下的個人生活,除非以下情況發生:

 

第1種情況: 
1. 閣下因違法而被定罪;或

 

第2種情況: 
2. 閣下作為董事的操守,不適合管理公司;或

 

第3種情況: 
3. 閣下因任何非法行為、沒有履行董事職守或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招致債責。

 

若為第1種情況,則可能被判監及罰款。以下列表(摘錄自破產管理署網站)概括說明一些罪行: 

 

公司條例》(第622章)

 

罪行內容撮

懲罰

 

373(5)&(6)

374(4)&(5)

377(3)&(4)

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備存及保留妥善的帳簿。

最高可判處罰款 3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429(3)&(4)

董事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帳目提交周年大會。

最高可判處罰款 3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罪行內容撮要

懲罰

190(5)條

任何人未有遵從提供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規定。

最高可判處罰款 50,000元及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300 元。

271(1)(o)條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將公司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271(1)條

[ 除 (o) 段外與所有段落有關 ]

高級人員不遵守第 271 條規定,包括:

(i) 高級人員未有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紀錄,或未有透露其資料;以及

(ii)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的任何部分或刪除公司簿冊的任何部分。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150,000 元及監禁兩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272條

高級人員揑改簿冊。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150,000元及監禁兩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73條

高級人員將公司財產提供或隱藏而意圖欺騙債權人。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150,000 元及監禁兩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274(1) 條

高級人員未有備存公司清盤前兩年內的簿冊。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150,000 元及監禁兩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275(3) 條

任何人參與經營公司的業務,意圖欺詐債權人。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無限額的罰款及監禁五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罰款 150,000 元及監禁一年。

 

若為第2種情況,則可能會被取消董事資格,並於規定期限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司董事職務。

 

若為第3種情況,則可能會因違反事項或任何非法行為而得之利益或對公司造成之損失而須承擔責任,或因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須對他們承擔責任。

5. 我被僱主任命為公司董事,但公司一直被僱主掌管。該公司現遭清盤,而我並無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我是否要為清盤而承擔任何債務?

5. 我被僱主任命為公司董事,但公司一直被僱主掌管。該公司現遭清盤,而我並無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我是否要為清盤而承擔任何債務?

無論閣下是否為「掛名」董事,均毋須個人負擔任何債務。然而,「掛名」董事與「真正」董事有相同的職責。故此,如果「掛名」董事犯下任何過失或罪行,他要面對的後果將會和參與公司日常事務運作的「真正」董事相同。

 

同樣,如果你以個人名義提供個人擔保給公司的債權人,你將根據所提供的個人擔保承擔債務。

6. 本公司現有大額負債,若干債權人威脅提出清盤呈請,故此我將公司所有資產轉移給太太。兩個月後對方提出清盤呈請,而法庭最終頒布清盤令, 債權人能否向本人太太追討公司資產?

6. 本公司現有大額負債,若干債權人威脅提出清盤呈請,故此我將公司所有資產轉移給太太。兩個月後對方提出清盤呈請,而法庭最終頒布清盤令, 債權人能否向本人太太追討公司資產?

可以。當清盤令頒布後,清盤開始前兩年內的公司財產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視為無效)。 這稱為遜值(低於市值)交易。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故此,閣下的資產轉移可被視為無效,而清盤人可向閣下配偶追討公司資產。

 

如果公司在清盤開始前2年內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將公司的資產(例如:一塊土地)出售給第三方,情況也是如此。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清盤開始的日期是清盤呈請提出時的日期。 在公司自動清盤的情況下,清盤開始的日期是自動清盤決議通過之日期。

7. 就上述問題而言,如本人於清盤訴訟開始前向某一位債權人付款,會有甚麼後果?

7. 就上述問題而言,如本人於清盤訴訟開始前向某一位債權人付款,會有甚麼後果?

 

雖然收款人亦是閣下公司的其中一位債權人,但如果該付款是在清盤開始前的6個月內發生及旨在優先償還該債權人,則該付款仍然無效,這稱為優先付款。如果該收取資產的人是公司的「有聯繫人士」,則有關時期為清盤開始前的2年內。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為董事或股東)或你的妻子或親戚金錢,並在清盤即將開始之前安排還款,那將會是優先付款,因為很明確地公司會「更願意」優先償還這些債權人。

 

在清盤程序中,閣下公司的資產須被變賣套現,而所得款項將用作:

 

  1. 繳付所有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開支及費用;和
  2. 給予所有債權人攤分(不可局限於閣下指定之債權人)。

 

因此,早前收取閣下款項的債權人或會被法庭命令退還有關款項。

 

 

I. 清盤程序之結束

I. 清盤程序之結束

清盤程序中,清盤人何時才會被解除職務?公司將於何時解散?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在取得免除職務令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提交此證明書之兩年後,該公司即予解散。

J. 舉例說明

J. 舉例說明

清盤模擬個案

AZ公司拖欠C先生及其他供應商總計500,000元。儘管各債主曾多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追討,該公司仍未償還債項。AZ公司拖欠C先生100,000元,而他經過兩個月追討仍不能取回欠款,他準備提出針對該公司的清盤呈請,以嘗試至少追回部分債項。

 

1. C先生能否在此階段提出針對AZ公司的清盤呈請?

1. C先生能否在此階段提出針對AZ公司的清盤呈請?

首先,C先生須確定AZ公司是否為有限公司。他可在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獲取該公司的註冊資料。

 

如果已確定AZ公司是有限公司,C先生在提交清盤呈請書前,還須向該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C先生或其律師須將該要求書送往並留予(並非透過郵寄或傳真)該公司之註冊辦事處,而該公司有21日期限還債。

2. 收到還債要求書後,AZ公司並無回覆,C先生能否繼而向法庭提交清盤呈請書?

2. 收到還債要求書後,AZ公司並無回覆,C先生能否繼而向法庭提交清盤呈請書?

倘若 AZ 公司於收到還債要求書後 21 日內仍無能力還債,C先生便可向法庭提交將該公司清盤的呈請書。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78條,如有以下情況,公司會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項」:「任何人如藉轉讓或其他方式成為公司的債權人,而公司欠下他的並已到期應付的款項超過 $10,000 ,該名債權人亦已向公司送達一份由其簽署要求書,要求公司償付該筆如此到期應付的款項,送達方法是將該要求書留交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而公司在其後的 3 個星期忽略償付該筆款項,或忽略為該筆款項提供令債權人合理地滿意的保證或作出令債權人合理地滿意的了結。」

3. 除向所有有關人士送交清盤呈請書外,C先生是否需要在報章上刊登清盤呈請公告?

3. 除向所有有關人士送交清盤呈請書外,C先生是否需要在報章上刊登清盤呈請公告?

呈請書須於聆訊前7整天在政府憲報上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本地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公告中須 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公告亦須加載附註,註明任何有意出席清盤聆訊人士,無論支持或反對清盤,須於聆訊前一日下午六時或之前(如聆訊日期為下星期一,則須於星期六下午一時或之前)將其意向通知書送交呈請人或其代表律師。如有關呈請公告沒有加載上述附註,乃屬違規。

4. 雖然C先生知道於提出清盤呈請後,AZ公司的銀行賬戶會被凍結,惟他仍擔心該公司的資產會在其他方面流失。C先生可採取甚麼行動?

4. 雖然C先生知道於提出清盤呈請後,AZ公司的銀行賬戶會被凍結,惟他仍擔心該公司的資產會在其他方面流失。C先生可採取甚麼行動?

C 先生可於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會採取必要措施去保障公司資產。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3,500 元的款項,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交更多款項。

5.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AZ公司嘗試集資償還債務。該公司已向法庭及各債權人呈示有關集資的書面證明。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能否向法庭申請撤銷C先生的清盤呈請?

5.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AZ公司嘗試集資償還債務。該公司已向法庭及各債權人呈示有關集資的書面證明。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能否向法庭申請撤銷C先生的清盤呈請?

儘管 AZ 公司有可能償還全部債項,亦不能作為反對清盤呈請的理由。然而該公司可向法庭申請將清盤程序延期,以便與債權人達成適當安排。法庭有酌情權以裁定是否將公司清盤,或在頒布清盤令前要求公司與債權人作進一步磋商。

 

假設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撤銷或擱置C先生的清盤呈請,該公司成功的機會有多少?這視乎每宗呈請的案情而定。一般而言,AZ公司必須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確理據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額亦須超過C先生向該公司追討的金額。若達至這兩項條件及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之下,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權去撒銷或擱置清盤呈請。

6. 法庭最終頒布AZ公司的清盤令。C先生應採取甚麼行動以確保其追討債項的權力?

6. 法庭最終頒布AZ公司的清盤令。C先生應採取甚麼行動以確保其追討債項的權力?

C 先生須填寫 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 AZ 公司拖欠其債項。他須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如果債項超過 250 元,亦須繳交 35 元提交費。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財產。

7. AZ公司被清盤後,其股東是否要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

7. AZ公司被清盤後,其股東是否要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

公司股東的負債僅限於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但此情況很少出現於商業機構。

8. AZ公司的清盤令頒布後,公司董事要履行甚麼職責?

8. AZ公司的清盤令頒布後,公司董事要履行甚麼職責?

當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 AZ 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有關董事必須: -

 

  1. 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帳簿及紀錄和公司的印章;
  2. 前往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辦公室作會面及提供有關公司的資產和交易的資料;
  3.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起計 28 天內遞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4. 在接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通知時,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5. 在清盤案完結前,繼續與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合作;以及
  6.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

9. 該公司的清盤程序何時完結?

9. 該公司的清盤程序何時完結?

當 AZ 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 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在取得免除職務令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提交此證明書之兩年後,AZ 公司即予解散。

E. 清盤以外之解決方法

E. 清盤以外之解決方法

本公司欠下大筆債項並明顯無力償還,現正面對清盤呈請。我們已努力尋找投資者注資,但注入資本仍不足償還公司所有債項。為避免公司遭清盤,我們還有甚麼選擇?

 

閣下可嘗試與債權人磋商以達成一個可行的還債妥協方案,從而看債權人會否撤回清盤呈請。

 

此外,閣下公司還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4條提出債務償還安排之建議(類似債務重組)。當有關公司、債權人或清盤人(如清盤令已頒布)提出申請,法庭或會頒令召開會議,讓所有相關人士相討及談判債務償還安排的細節。

 

如有大多數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並在大會上投票表決之債權人(佔參與投票債權人所持的債項總值至少四分之三)同意任何還債妥協或安排,而有關建議亦經法庭批准,則該等妥協或安排將對所有債權人具約束力。獲批准的債務償還安排可能包括把公司股本重組或轉讓,或將兩間或更多的公司合併。

 

以上的程序比較複雜,通常要經律師及專業財務顧問協助進行。

 

另一項需注意的是,雖然法庭有權將清盤法律程序延遲進行,使債務償還安排得以落實,但有關延期一般只可在提出清盤呈請的債權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法庭才會頒令延期。而即使債權人不反對,法庭亦只會在認為債務償還安排很可能會獲得批准,及確定延遲進行清盤程序將不會對各方產生不良後果,法庭才會作出上述延期命令。(有關詳情可參閱 Credit Lyonnais v SK Global Hong Kong Ltd 一案的判決書。)

1. 就上述問題,倘若「ABC 貿易公司」拒絕償還所欠債務,我可否針對此公司而提交清盤呈請書 ?

1. 就上述問題,倘若「ABC 貿易公司」拒絕償還所欠債務,我可否針對此公司而提交清盤呈請書 ?

答案取決於「ABC 貿易公司」是否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稱通常包含「有限」 (Limited / Ltd.) 字樣。然而,在進行業務過程中,有限公司可能使用「 營業名稱」,即並非其「真實名稱」。故此在提交清盤呈請書前,最穩妥之做法是先在公司註冊處進行公司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取得該公司的註冊資料,或找出擁有此營業名稱 (ABC 貿易公司 ) 之有限公司的真實名稱。

 

如確定「ABC 貿易公司」是有限公司,閣下便可向該公司提出清盤訴訟( 必須於呈請書上註明該公司之真實名稱,例如:「ABC 貿易有限公司」 ) 。但如該公司並非有限公司,就不能向它進行清盤訴訟 。

 

倘若「ABC 貿易公司」不是有限公司並由個人 ( 或數位合夥人 ) 擁有,則閣下可針對該公司之東主而提出破產訴訟。閣下可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便找出獨資商戶或合夥經營者的資料。

8. 出售破產人資產後的償付順序是如何?

8. 出售破產人資產後的償付順序是如何?

一般而言,破產資產出售後,破產產業所得的收益將按以下順序償付:

 

  1. 破產管理署的費用及收費;
  2. 呈請人的費用(若是債權人提交的破產呈請);
  3. 受託人的費用及收費;
  4. 優先債權人的償還(例如:稅項);
  5. 一般/普通債權人的償還(例如:銀行貸款);
  6. 債項的利息。

5. 破產人是否需要交出所有收入予受託人?

5. 破產人是否需要交出所有收入予受託人?

不是。破產人可以保留部份收入,以用作個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開支。任何其他盈餘須移交受托人。有關合理生活開支需取決於每個個案的個別情況而定。例如:雖然對於單親家庭來說,聘請家庭傭工的需求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破產人的配偶沒有工作,這可能就變成不合理了。

4. 資產派發的優先順序

4.     資產派發的優先順序

一般而言,在清盤過程中變現的款項將會按以下的優先順序償付:

 

  1. 支付變現的費用及收費
  2. 清盤呈請的費用及收費
  3. 清盤人的的費用及收費
  4. 如有剩餘款項,將以以下的優先順序以派發債款形式按比例派發給各債權人
    1. 優先債權人:例如欠政府的稅款和欠公司員工的薪金;及
    2. 一般/普通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