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訴訟是否只可以由債權人提出?(附有提交訴訟文件的程序簡介)
不是。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提交破產呈請書以取得破產令之程序簡介:
A) 債權人破產呈請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 ,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法定要求償債書
-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債權人可能需要先向債務人發出一份 法定要求償債書。債權人必須用合理之方法(包括當面送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債務人,債權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有關償債書及將償債書送交債務人。
- 如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潛逃外地(即已「走佬」) ,或蓄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債權人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
- 如債權人於提出破產訴訟前已就有關債項取得法庭裁決以強制債務人還款,但債務人仍沒有遵守裁決還債,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便毋須在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呈請書
- 於債權人送交法定要求償債書之 3 星期後,如債務人仍無力還債,或看似沒有合理的希望可償還債項,債權人便可以呈請人的身份向法庭提交 破產呈請書。在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債權人必須於律師或法庭職員面前宣誓以證明該呈請書之真確性。 (註: Kate Gaskell Richdale v Eugene Oh Jae-Hoon 之案例已表明《破產條例》第6條和第6A條的法律效力,即是當一份沒有作廢(法庭未曾宣告無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債務人後,而債務人未能按該償債書支付債款,債務人便會被視為無力償還所指的債務。一旦發生該情況,債權人便可提出破產呈請。即使債務人在破產呈請提出後還款,亦不代表他在破產呈請提出之時有能力償還債務。)
- 債權人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元 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11,250元的按金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 債權人會被知會其破產呈請之法庭聆訊日期。
- 債權人必須將破產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並將另一份蓋印副本以類似法定要求償債書之送交方式送交債務人。
破產令
-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B)債務人破產呈請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 ,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 28 C),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及提交有關文件。向法庭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前,債務人須於律師或法庭職員面前宣誓以證明有關文件之真確性。
-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元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8,000 元的按金,有關按金不能被豁免。
- 債務人會被知會其破產呈請之法庭聆訊日期。
- 債務人必須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之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
- 於法庭聆訊時(債務人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