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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破產訴訟可牽涉到甚麼刑事罪行?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港法例
第6章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43A 


沒有呈交每年度收入說明書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以說明破產人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129 (1)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有關期間」)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或他們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0(1)





130(2)


 



130(3)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將會影響或 牽涉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但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131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   

如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將其未獲解除破產的情況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2


破產人的欺詐行為   

如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意圖欺詐其債權人而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或轉讓或押記,即屬犯罪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3(1)


賭博等行為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曾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並在破產令的日期尚未清償在經營該行業或業務的過程中招致或因該行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則在以下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兩年內,其賭博或所進行的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而該等賭博或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並無關係 ;或

(i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破產人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

(但在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財務狀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5


破產人攜同財產潛逃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們提出或有人針對他們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 $ 100 或以上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 除非他們證明並無欺詐意圖)。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136


債務人匿藏以逃避送達(破產法律程序文件)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罪行內容撮要

懲罰

480(1)

《公司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150,000 元或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港幣 700,000 元。

 

(欲知更多有關破產罪行的資料,請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