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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產會帶來甚麼後果?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債務人 / 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破產人的公積金一般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會以攤還債款的形式,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把剩餘款項派發給各債權人。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第一次被頒令破產通常是4年年期),在扣除破產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理生活開支後,破產人的收入餘額將成為破產資產的一部份,並在扣除有關費用後以攤還債款的形式派發給各債權人。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當破產人行使其權利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可能需要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即法院可將其破產令的期限延長。

 

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對破產人的家庭成員之影響(例如:物業的聯名擁有人或聯名銀行戶口的持有人)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毋須承擔破產人的債項。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 宇,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如破產人與其家庭成員持有聯名銀行戶口,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將可能會被提取作償還債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