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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履行甚麼義務或工作?他們亦須避免進行甚麼活動?

需要履行的義務或工作

 

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會面。若破產人缺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首次會面,法院可能頒布不啟動命令,以便有效延長其破產期限。他們亦須出席其後與債權人舉行的會議,有關人士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避免進行的活動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批准,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破產人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停止為他們的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破產人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如果破產人企圖或準備攜同他們的個人財產離開香港,而有關財產本應用作分配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他們可能會觸犯破產罪行及被判監。此外,如破產人企圖逃避接收任何破產法律文件,或令有關破產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礙或延誤,他們亦可能會被判監。欲知更多有關破產罪行的資料,請參閱「問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