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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當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權人可採取甚麼行動?

破产人的任何一位债权人都可以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托人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资产(如破产人所有的资产总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产管理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指派的人士一般会被委任为受托人)。每位债权人必须填妥一份 债权证明表格(表格46A)并附上文件证据,以证明破产人拖欠有关债项。有关文件需送交破产管理署。

 

如有需要,債權人可要求破產管理署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破產條例第19條)。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及認為該破產人沒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財政狀況,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呈請人(即債權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過非公開的訊問可能會更有效地取得與破產人財政狀況有關的有用資料,以便管理其財產。

 

當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後,法庭便會決定應否進行非公開的訊問。若決定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按《破產條例第29條,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並定下預計所需的時間(例如兩小時) 。呈請人須透過律師或大律師進行訊問。

 

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