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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他會面對甚麼後果?

當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在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T先生必須前往破產管理署,接受有關職員查問其現時之財務狀況及其資產之未來安排,他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註明他現時之財政狀況及負債資料的文件),及可能需要出席其後與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託人舉行的會議,就其資產和收入之未來安排及還款事項作出商議。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 T先生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T先生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他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受託人。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他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如他擁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財產,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要求他參予將該財產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為該財產的出售而簽署一切所需的授權文件、契據及其他法律文件,如他拒絕遵從上述要求,會受藐視法庭罪之處罰。

 

在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將T先生的資產餘款(包括其收入盈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但他的家庭成員則毋須承擔其債項。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一案):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