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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86B 條賦予法庭甚麼權力?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86B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向一名經已宣誓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質詢。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第286B條所賦予的權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質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盤的公司的文件,當中不可包括其現有或早前的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的文件,除非這些文件亦與被清盤的公司有關(但不可純粹作假設性的推測)。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盡力顧及清盤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對被索取文件或資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