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提交清盤呈請書之程序簡述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清盤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1. 提交清盤呈請書前,債權人須發出一份訂明格式的要求書 (表格1A)(要求有關公司還債的書面文件),並須將要求書送往及留予(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該公司有 21 日期限以安排償付債項。
  2. 除上述的要求書外,法例並無規定債權人於提交清盤呈請書前,必須向有關公司送交其他文件。
  3. 倘若該公司未能於 21 日內償付債項,則債權人可向法庭提交呈請書。債權人毋須律師協助亦可擬備呈請書,《公司(清盤)規則附錄中有規定表格可供參考。然而,聘用律師處理該等文件會較為穩妥(即表格2或3,並視情況而定)。
  4. 費用
    除聘用律師所需費用外,債權人 ( 在提交呈請書後亦會被稱為「 呈請人」)在提交呈請書時須繳交下列款項:
    1. 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12,150 元的按金,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2. 於高等法院登記處支付法庭費用 1,045 元;
    3. 如果債權人申請於清盤程序開始後委任臨時清盤人,則須按規定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項 。
  5. 於高等法院提交清盤呈請書時,取得清盤呈請的聆訊日期。
  6. 向破產管理署及總執達主任提交呈請書副本。此外,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亦須送交至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有關呈請書必須送往及留予 (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7. 除非法庭另有頒令,否則呈請書須於 聆訊前7整天在政府憲報上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本地報章上(中英文報章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刊登費用取決於報章公告版面之大小。在編製報章公告時,不一定需要律師協助,《公司(清盤)規則》內的「表格 4」乃標準公告格式(閣下可在此尋找「表格 4」之樣本)。公告中須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