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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T先生攜同100,000元現金潛逃往中國,他可能要承受甚麼法律責任?

根據《破產條例第135條,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們提出或有人針對他們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100元或以上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除非他們能證明並無欺詐意圖),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另根據《破產條例第136條,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如 T先生攜同其現金財產逃往大陸,他或會觸犯破產罪行並可能被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