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破產訴訟簡介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償還債項。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之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 《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之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概括而言,由債權人提出的破產訴訟將經歷下列階段:
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如適用)
向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及將其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債務人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破產令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債務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將套現款項及債務人的部分收入分發給各債權人
解除破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