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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

以下是部分由破產管理署提供之建議書內容項目(參考《破產規則第122C(2)條):

 

內容項目簡介

個人自願安排建議須述明以下事宜:-

 

  1. 債務人的資產、對該等資產各自之價值的估計以及作出該項估計的基準,與及該等資產押記予債權人作受惠人的範圍(如有);

  2. 除債務人本身的資產除外,建議列入該項安排的其他財產的詳情,該等財產的來源,以及使其可供列入的條款;

  3. 債務人負債的性質及款額(以其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建議藉該項安排償還、修改、押後償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負債的方法;

  4. 該項自願安排的建議期限,及建議向債權人作出分發的日期及分發款額的估計; 
     
  5. 是否有其他人就債務人的債項給予擔保,如有的話,則給予甚麼擔保;
     
  6. 為該項自願安排之目的,是否有任何人(債務人除外)會提供任何擔保,如有的話,是否須給予或尋求任何抵押品;
     
  7. 獲建議擔任自願安排的代名人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確定(盡債務人所知悉) 該代名人具備足夠經驗和符合資格作為該自願安排的代名人(不論是作為受託人或以其他方式監督該自願安排的實施);
     
  8. 建議支付予代名人的款項(包括酬金及開支);
     
  9. 該項安排的代名人所需承擔的職能;
     
  10. 為該項安排而持有的款項(包括債務人的資產)在待向債權人分發前存於銀行、用作投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方法;
     
  11. 如債務人有任何業務,則建議在該項安排執行的期間如何經營該等業務。


(欲知更多有關 IVA 建議書之參考內容,請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