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在签署正式买卖合约后但于交楼日之前,有一些新费用出现(例如关于大厦的维修费),这些费用应由卖方或买方负担?
根据一个上诉法庭案例(Luk Stanley Ho Chang v Fook Man Finance Company Limited),要决定这类维修或翻新工程费用应由哪一方负担,便须先查阅有关楼宇买卖合约内的条款 。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人(买方)及被告人(卖方)在2005 年 7 月 26 日签订楼宇买卖合约,而交易完成当日(即交楼日)是于2005 年 8 月 25 日。在签署合约后但于交楼日之前,卖方发现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曾于2005 年 7 月 4 日通过议决,为大厦进行大型维修及更换电梯 。
有关合约的其中一个条款注明,如有任何通告或议决要求卖方(作为大厦的共有人)负责维修或翻新大厦的公共地方或设施,而该通告或议决在双方签署楼宇买卖合约之前已经存在,则有关维修或翻新费用将由卖方缴付。因业主立案法团已于2005年7月 4日(即楼宇买卖合约日期之前)通过有关议决,上诉法庭裁定该笔维修费用须由卖方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