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事犯罪紀錄
在香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或强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及陪審團,依循公訴程序審理。有些罪行如盜竊或搶劫,則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審理。對於這類罪行,檢控部門會根據經審訊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決定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案件將交由裁判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2至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區域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超過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某些罪行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例如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的共通處,是這類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
香港的刑事檢控程序是先逮捕,繼而是提出控告或發出傳票。較嚴重的罪行(如盜竊),會先逮捕,再提出控告。不太嚴重的罪行,則會先逮捕,再發出傳票;例如,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的不小心駕駛罪,其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一般會向違例者發出傳票。
經逮捕後,無論是提出控告,還是發出傳票,其刑事檢控的結果都是一樣。被判有罪的人,不論是主動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亦不論法庭判刑的輕重,都會留有刑事紀錄(即案底)。然而,如果他/她上訴得直,其定罪判決便會被撤銷。按照慣例,刑事紀錄是終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