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還押人士的權益
(i) 囚犯(還押人士/被定罪人士)是否需要剪頭髮?
《監獄規則》中無明確規定。
根據《監獄規則》第199條,每名候審囚犯(即還押人士)的頭髮均可修剪,但修剪方式不得令其外貌改變。
根據《監獄規則》第34條,每名囚犯均須服從就洗滌、洗澡、剃鬚及剪髮事宜而不時訂明的指示。
值得留意的是,在梁國雄訴懲教署署長 [2020] HKCFA 37 的終審法院判決頒布之前,懲教署的一般做法是要求男囚犯剪發,但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未得同意之下將女囚犯的頭髮剪得短過她入獄前的長度。
在終審法院裁定上述內部規定有性別歧視後,懲教署於 2021 年 2 月宣布新做法,所有定罪在囚人士,不論男女,須按指示保持合適的髮型。如在囚人士因其個人理由不欲剪髮,可以提出理據並要求作個別評估,院所管方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安排。根據不同的新聞報道,現時的做法似乎是,除非提出具體要求並獲得批准,男性和女性被定罪囚犯都需剪頭髮。
(iii) 還押人士是否需要接受直腸檢查,包括對其直腸、鼻孔、耳朵及其身上任何其他外孔?
每名囚犯(包括還押人士)在入獄時,以及其後在監督或其他主管人員作出指示時(如出席法庭聆訊後 ),均須被搜查。該搜查應由同性及得到授權的人士進行,可搜查囚犯的直腸、鼻孔、耳朵及其身上任何其他外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