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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法庭保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A 部分,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和原訟法庭有權批准被告人保釋。根據《基本法》第28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5 (3) 的規定,被告人可根據無罪假定原理獲得保釋。這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關人士應獲准保釋。然而,這項權利並非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受到限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就有這樣的規定 。

 

在法律訴訟的不同階段,如審訊期間或等待判決或上訴期間,均可准予保釋。准予保釋的權力和程序各有不同,視乎法庭的類別和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