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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及交替程序是什麽?

從程序上說,法院通常通過「預先審查/案中案」(voir dire)或「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來決定某等證據應獲接納與否。

 

案中案/案中案程序

案中案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所採取的程序,由法官決定某項證據(尤其有關供認的證據)應否作為控方案件的一部分在刑事案件程序中獲得法庭接納的程序。它的運作方式猶如「案中案」,因其是在審訊過程中進行的特別程序,與一般程序分開。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供認是被告自願作出的,而是由法官裁定供認是否確實由被告自願作出。

 

案中案通常在組成陪審團之前舉行。這確保了如果證據最終被裁定為不可採納,未受法律訓練的陪審團不會因為在案中案中聽到不可採納的證據而受到影響。

 

如果供認被裁定為非自願作出,供認便不會獲得接納。然而,即使法官裁定供認是由被告自願作出,如果他認為供認不公平,他仍可行使其酌情權,拒絕接納該供認。

 

交替程序

在交替程序中,控方證人作供並接受盤問,盤問的內容既包括被告是否有罪的一般議題,也包括招認是否可呈堂的特別議題。關於可呈堂性的裁決在控方案情結束時作出,即在辯方案情之前。

 

交替程序則通常用於裁判法院或地區法院。專業法官及裁判官在處理一般問題時,能夠將需要剔除的證據拋諸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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