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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舉例說明

涉及刑事罪行及訴訟程序的例子五花八門,以下幾個模擬個案僅作參考之用:

 

1. 我犯了法(如偷了手錶、傷人或犯下其他罪行),而我亦把實情全部告訴我的律師,但是我不想認罪。在審訊時,我的律師還會為我辯護嗎?還是只會在求情時才幫我講些話?我向律師剖白真相後,他有必要向法庭舉報我所犯的罪行嗎?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控方有責任向法庭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閣下觸犯有關法例。因此,閣下的代表律師仍可嘗試以控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履行舉證責任為理由而作出抗辯。

 

另一方面,閣下的律師仍必須遵守專業道德標準。由於他只能在審訊期間為閣下作有限度的辯護,因此他不能做出與所知事實相反的行為。舉例,他可質疑控方證人之記憶,但不可提出閣下不在案發現場,或指出犯案者是另有其人。這可能會影響辯護成功的機會。

 

縱使閣下有權不認罪並作出抗辯,亦應該與律師商討這個做法是否符合閣下之最佳利益。至關重要的是要考慮到,如閣下最終被判有罪,在判刑時將不能獲得扣減三分之一的監禁刑期,而如果閣下認罪的話,閣下本可以獲得該量刑折扣(詳見本主題第V部分第I節)。

 

閣下告知律師的任何及所有資料均嚴格保密,並享有法律職業特權。未得閣下之同意,律師不能將犯案事實告知法庭或其他人。

 

2. 我被控一項刑事罪行,並快要出庭應訊了。我可否選擇不在法庭審訊時作供?如果我選擇作供,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 第8條中的第11(2g)條,閣下不可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 ─ 保持緘默的權利。在這個權利的保障下,閣下不一定要在審訊時作供。

 

在決定應否作供時,閣下的律師會給予法律意見,解釋作供的好處與壞處。在某些情況下,閣下可能有需要作供或傳召證人,例如有「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證明閣下在案發時並不在案發現場)。另一方面,如果閣下選擇作供,便有可能在控方盤問時被削弱自己的論點。如果閣下回答得很差劣或口供前後矛盾,控方便可藉此削弱閣下口供的可信性。

 

3. 我只是到法庭作供的一名證人。如果我在有意或無意下作假證供,我是否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任何人在法律程序中宣誓出任證人後,明知而作出假證供,該人便干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7 年 。

 

如果閣下不肯定答案便直接說不清楚或不知道。

 

關於在法庭作供的程序,閣下可瀏覽香港警察的網頁以取得更多資料。

 

4. 我在駕駛時意外地把一名女途人撞倒,該女士其後死亡,我會否被控誤殺或謀殺或其他罪行?

如事件只屬交通意外,亦無證據證明閣下有意傷害該女士,閣下不會被控謀殺或誤殺。但是,如意外是由於閣下在駕駛時嚴重犯錯而造成,便會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之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條,如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所可預期者 ,而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亦會認為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顯然是危險的,這便屬於危險駕駛。另一方面,如一個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其時的狀況(例如有一定程度的損壞),而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亦會被視作危險駕駛。法庭可因上述罪行而判處罰款(最高50,000元),及監禁10 年。此外,初犯者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而再犯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3 年 。

 

如閣下只是不小心而導致意外,便可能會被控「不小心駕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一個人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地駕駛(以一個合理、合格及謹慎的駕駛人之準則來看),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該人便屬於不小心駕駛。上述罪行之最高刑罰是監禁 6 個月。

 

5. 我曾經自稱是黑社會成員,但其實我不是黑社會,我只想嚇唬人。我有犯法嗎?

根據《社團條例》( 第151章) 第20(2)條,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動、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成員,均屬犯法。就算閣下不 是真正的三合會成員 ,而純粹為威脅他人而表示自己隸屬於黑社會,亦已經是犯法。此外,閣下亦可能被控刑事恐嚇。

 

6. 我有些銀行貸款逾期未還。最近,一些自稱是替銀行收數的人經常打電話給我,並向我說粗言穢語,但沒有威脅要殺我。這種行為是否已構成「刑事恐嚇」或其他刑事罪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任何人如威脅任何其他人會對該人的人身、 聲譽或財產,或對第三者的人身、聲譽或財產,或對已去世的人的聲譽或財產造成任何損害,或作出任何非法行為,意圖 (1) 使受威脅的人或任何其他人驚恐; (2) 使受到威脅的人或任何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沒有義務作出的任何行為;或 (3) 使受到威脅的人或任何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任何行為,即構成刑事恐嚇。

 

因此,刑事恐嚇不僅限於死亡威脅。如果聲稱代表銀行收款的人,假定擁有必要的意圖,威脅若閣下不償還貸款,他就會損害閣下的名譽或財產等,那麼他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刑事恐嚇。

 

值得注意的是,並沒有要求威脅必須是面對面作出的。舉例,有案例曾指出,通過電話進行的威脅足以構成刑事恐嚇。

 

然而,僅僅使用粗言穢語而沒有使用任何威脅性字句,並不構成刑事恐嚇罪。

 

另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條,該人可能已違反使用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的罪行。

 

7. 我被控一項刑事罪行,而我在尋找辯方證人方面出現困難。不過,我記得有一名青少年在案發現場出現過。該人似乎小於16歲,但他或許可以證明我並非犯案者。我可以傳召他做我的辯方證人嗎?

法律不會禁止 16 歲以下的人在法律程序中擔任證人。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3條,只有精神不健全及看來無能力回答有關案件的問題的人,才不能出庭作供。

 

閣下可以傳喚該青少年擔任辯護證人。如有需要,閣下也可以申請向他發出證人傳票以確保他會出庭。證人傳票是強制證人出庭的文件(依法院命令發出)。

 

8. 我是一宗刑事案的受害者,亦知道犯案者已被定罪及判監。我能否知道犯案者會在何時獲得釋放?因為我很擔心他會向我報復。

閣下有權直接或透過辦案之警務人員,向懲教署署長要求獲知犯案者的放監日期,但閣下需要把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告知懲教署。如有理由相信犯案者會向閣下報復,可向警方求助。欲知更多關於刑事案受害者的權利和責任,請參閱由律政司發出的 《罪行受害者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