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本地的刑事檢控工作,而《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之檢控工作是完全獨立及不受任何干涉。
並非所有疑犯都必定會被檢控。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假使證據充分,則再要考慮有關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在考慮公眾利益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及事實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疑犯的年齡及精神狀況、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舉例,如提出檢控之負面影響比罪行的嚴重性或損害性更大,則提出檢控便未必會符合公眾利益。概括來說,如罪行越嚴重,提出檢控便會越符合公眾利益。關於檢控政策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在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條的保障下,這是被告所享有的最基本權利。一般來說,法庭會先詢問被告會否認罪,如被告認罪,亦同意由控方擬備之案情撮要內容,而有關案情亦足以令被告入罪,法庭便毋須再作進一步審訊而將被告定罪。但若被告不認罪,法庭便須進行審訊以決定他是否有罪。(附註: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被刑事起訴的人士,正式的稱謂是「被告」,而在裁判法院被起訴的人士通常會被稱為「被告人」。為免引起混亂,在本題目內所有被起訴的人士都被統稱為「被告」。)
在審訊過程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控方承擔。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亦即是說,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肯定被告已具備了有關控罪之所有犯案要素,被告才會被定罪。在提出所有證據後,如法庭認為其中一項犯案要素仍存有合理疑點,被告便可脫罪。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並可在審訊開始時選擇是否作供。
香港的刑事案件審訊以公開形式進行,公眾及傳媒均可旁聽。案件可在沒有陪審團下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審理,或由高等法院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