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我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能否對裁決提出上訴?
可以。常見的方式包括:
(1)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4 條進行覆核
控方可以要求對裁判官就該定罪做出的裁定進行覆核。這不是上訴,而是重新考慮判決的申請。
程序方面,控方必須在裁判官做出決定後 14 天內提交書面申請。如果覆核決定不利,控方仍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條提出上訴。
(2) 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就《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適用於裁判法院級別的案件)而言:
檢控方有權通過 「案件呈述」對裁判官的裁決提出上訴。在通過「案件呈述」提出上訴時,控方的理由是裁判官犯了法律錯誤或超越了他們的權限。這類上訴主要針對法律問題,不涉及重新評估所有證據。終審法院只可考慮於陳述案件中提供的資料,不能考慮其他論點或問題。
控方必須在裁判官做出裁決後 14 天內,使用《裁判官(表格)規則》(第 227C 章)表格 95 提交書面申請。但是,控方不能利用第 105條對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提出上訴。
《區域法院條例》第 84 條(適用於區域法院的案件):
根據該條規定,在區域法院宣告無罪後,控方可利用案件呈述的方式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必須是針對某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的法律問題。控方還可利用本條例對因任何缺陷或缺乏管轄權而撤銷或駁回指控的命令提出上訴。
控方必須在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後的 7 整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訴申請。之後,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 84(c) 條,上訴法庭可:
- 駁回上訴;
- 推翻判決或命令,或
- 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有關指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A 條(適用於指定原訟法庭的案件):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A 條於 2023 年實施。在此之前,控方並無權以案件呈述方式對裁定無罪的裁決提出上訴。然而,該條款僅適用於沒有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控方的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一般而言,控方必須於裁決後的14整日期間以書面形式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申請,要求原訟法庭對案件作出呈述,以徵詢上訴法庭的意見。
之後,原訟法庭必須呈述案件以列出:
- 達致或作出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所據的事實及理由;以及
- 該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受質疑的理由。
(3)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 條
如被告人在原訟法庭經陪審團審訊後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 條,將法律問題提交予上訴法庭。《刑事訴訟程序(法律問題的轉交)規則》(第 221E 章)訂明此方法的程序。
(4)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E 條被告人撤銷控罪後提出上訴
被告人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6 條或第 79G 條,或《複雜商業罪行條例》(第 394 章)第 22 條申請撤銷控罪。基本上,這三項條文容許被告人以下列理由申請撤銷控罪 :
- 所得表面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觸犯有關罪行;或
- 所得證據不足以讓陪審團恰當地將被告人定罪 。
在被告人提出上述申請後,法庭必須對此進行評估,並給予相應的指示。
在以上情況下,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以下兩個理由,選擇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 有法律問題須予解決;或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極有可能犯罪。
如果上訴法院同意上訴,則可取消無罪判決,並命令在原訟法庭進行審判。
(5)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F 條就撤銷起訴書的命令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F 條適用於由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根據此條文,控方只可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可將撤銷公訴書的決定作廢,並命令進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