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緩刑《罪犯自新條例》所指的監禁刑罰包括緩刑。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B條,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被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暫緩執行的話,該罪犯的定罪就可以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1. Suspended Sentenc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