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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額罰款告票

以定額罰款的方式,懲罰亂拋垃圾或違例泊車的人士,已成為當代生活的慣例。設立定額罰款是為了讓警務人員或某些其他特定公職人員,可以即場處理較輕微的反社會行為,以減少文書工作和開支。

 

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罰款或刑事定罪。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可以選擇不繳付罰款,並向法庭提出異議。如果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在指定限期內沒有繳付罰款,亦沒有向法庭提出異議,法庭可强制執行該定額罰款及任何根據相關條例附加的罰款,如同强制執行由法庭所處之罰款一樣。然而,這亦不會使之成為一項刑事定罪。

 

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3)條訂明,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70章)、《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600章)或《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香港法例第611章)須繳付或遭追討定額罰款或任何附加罰款,均不屬於《罪犯自新條例第 2(1)及2(1A)條所指的定罪。故此,任何證據,如傾向顯示某人曾經就定額罰款通知書繳付或被命令繳付罰款,均不得在任何程序中被接納;為追討該定額罰款、或任何因逾期繳交而附加的罰款之程序除外。

 

同様,任何人不得以某人曾經因定額罰款通知書而要繳付或被命令繳付罰款為理由、或沒有披露曾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為理由,令當事人從任何職位、職業或受僱工作被解僱或排除,亦不可因當事人曾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而令他/她遭受較其他僱員較差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