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廉政公署(ICAC)的權力 廉政公署於 1974 年成立,透過執法、教育及預防方式去打擊貪污。廉政公署是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並由一位廉政專員掌管,而廉政專員只須直接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匯報。廉政公署的權力及職務範圍,主要列於《廉政公署條例》(香港法例第204章)。廉署有權調查的罪行,則包括在 《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1. 在甚麼情況下,廉署人員可以進入私人地方及搜查內裡物品?他們是否要先取得搜查令才可行動? 2. 在甚麼情況下,廉署人員可以拘捕一個人?他們是否要先取得拘捕令才可行動? 3. 被廉署人員拘捕後,通常會怎樣?在扣留及查問期間,被捕人士可享有甚麼權利? 4. 我懷疑有人干犯了貪污或賄賂有關的罪行,我可以怎樣向廉政公署舉報? 5. 如廉署人員對我作出不當行為(例如非法闖入私人地方或以武力迫供),我可以怎樣作出投訴?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Powers of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CAC)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