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兒童 / 少年罪犯的刑罰,是否有別於成人罪犯?
視乎有關少年罪犯的實際年齡而定。在問答1經已提過,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11條,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關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但109A條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內,其中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除上述之規限外,A部分所提及對成年罪犯之判刑選擇亦大致上適用於少年罪犯,但主要目的則為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並非施以重罰。
以下簡述香港的法庭對少年罪犯判處之各類刑罰(即判刑選擇):
a. 勞教中心:只適用於 14 至 24 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著重透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犯人帶來沖擊,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勞教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或判入教導所的犯人。有關刑期經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後才會確定。14 至 20 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及最多可被羈留 6 個月,而 21 至 24 歲的犯人可被羈留 3 個月至 12 個月。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 1 年的監管,期間亦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在午夜後必定要留在家裏)。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便可能會被再次送入勞教中心。
b. 教導所:適用於 14 至 20 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教導所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生及提供職業培訓。有關刑期經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後才會確定,可由最短的 6 個月至最長的 3 年不等。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 3 年的監管,期間亦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宵禁。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便可能會被再次送入教導所服刑多 6 個月或服刑滿 3 年(由首日服刑起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c. 更生中心:適用於 14 至 20 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如犯人須被判處短期羈留式的刑罰,但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便可被判入更生中心。更生中心之目的亦是要防止犯人再犯案,以及協助他們改過自生並重新融入社會。更生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或曾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戒毒所的犯人。
犯人會先被羈留在更生中心 2 至5 個月,刑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及進展後才確定。其後,犯人會被轉送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1 至4 個月(由懲教署署長決定),期間可容許在指定時段出外上堂、工作或做某些合法活動。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1 年的監管,期間亦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在午夜後必定要留在家裏)。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便可能會被再次送入更生中心。
d. 感化院:適用於 10 至 15 歲的男性犯人。感化院著重透過社會工作及訓練而令罪犯改過自生。感化院的刑期由 1 年至 3 年不等,時間長短則要視乎犯人在感化院期間的表現好壞而定。
e. 羈留院:適用於 10 至 15 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羈留院由社會福利署管理,著重透過短期羈留式的刑罰及訓練令犯人改過自生,及令他們重新建立有規律的生活模式。羈留院的最高刑期為 6 個月。
f. 針對少年犯之家長或監護人的命令:根據《少年犯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凡有10至15歲的少年被控告,其家長或監護人亦可能會被強制陪同出庭。這些家長或監護人亦可被命令為他們的子女繳交保證金或罰款,如不繳付,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追討(即撿走財物並變賣為現金),甚至判處該家長或監護人入獄。
g. 感化:請參閱A部分。
h. 戒毒所:請參閱A部分。
i. 罰款:請參閱A部分。
j. 釋放:請參閱A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