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被捕後有什麼程序?
根據《警隊條例》(第 232 章)第 51 條,被捕者必須被帶到主管警署的人員或獲處長就此而授權的警務人員,值日官將審查拘捕你的理由。 如果值日官認爲拘捕是不合法的,或者認為你不應該被繼續羈留,便會釋放你。
如果值班官員認為拘捕你是合法的,你將被登記為被拘捕,用以確認你身份的照片及你的指紋將被收集作為警方記錄。 案件管理和調查系統將確認你的被捕情況和個人資料。 此時你已被警方拘留,並有權享有一份名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的文件中規定的多項權利,該文件詳情請參閱「G. 盤問及對待證人與被扣留人士」部分的問答4。 你也會被查問,並在警務人員作出警誡以提醒你注意你的回答後被要求作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