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我將要出庭應訊,究竟刑事案的法庭聆訊程序是怎樣?
基于刑事案件的聆訊程序繁複,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監的可能性,閣下應委聘代表律師出庭應訊。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訊程序:
- 首次聆訊
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被告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若控方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或決定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主控官可能便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否則在首次聆訊中,法庭會向被告讀出控罪,而被告需要即時回答認罪還是不認罪。如被告不認罪,法庭通常會另定日期進行審訊。
被告可向裁判官申請保釋。一般來說,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裁判官則通常會批准保釋。這是根據《基本法》第28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5條所載的原則,即保釋是一項固有權利而非特權。如保釋在之前的聽證會上被拒絕,被告仍有權在往後的聆訊再次向裁判官申請保釋。如裁判官仍然拒絕保釋申請,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有關這方面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D條及9G條。
a. 若保釋紙上指定的聆訊日期正好是我不在香港的時候,我能否要求更改日期?如果可以,提出申請的程序是什麽?
2. 被告認罪
如法庭還未正式將被告定罪,被告仍然無罪。當被告認罪後,法庭會公開宣讀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法庭便會正式將被告定罪(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案情不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果被告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案情,法庭會就案情部分而聆訊雙方提出之證據 —該程序被稱為「紐頓聆訊」。在決定有關案情後,法庭便會正式將被告定罪(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案情仍然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在定罪後,控方會將被告之背景(特別是任何案底)告知法庭,而被告或其辯護律師可在此時提供一些資料作出求情,以嘗試說服法庭判處較輕刑罰。這個過程被稱為減刑陳詞。根據控辯雙方的陳述,法庭可對被告作出判决(即决定刑罰),或在必要時要求提交一些報告(如感化官報告、社區服務令報告、精神病學報告等),然後再決定適當的刑罰。
3. 被告不認罪
如被告不認罪,案件就會押後進行審訊。在正式審訊之前,可能還要進行一連串的法律程序,如再次申請保釋、修訂控罪、進行審訊前的覆核等。
在審訊開始前,控方必須根據辯方要求向被告(或其法律代表)提供所有與案件有關或可能有關的資料及文件(不論是否對控方不利)。這些資料一般包括:控方證人的所有書面供詞及犯罪記錄;控方不會傳召出庭但已在執法部門錄取口供的其他人士之書面供詞;控方將要依據的所有資料或物品;及控方不會使用但可能對被告有助的所有資料及物品。
4. 審前覆核
審前覆核的目的是確保審訊前需要處理的問題得到迅速解決,以便審訊能夠在預定的審訊日期進行。通常會指示各方在聆訊前提交一份聯合的審前覆核問卷。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通常應出席審前覆核。
在裁判法院,有可能會要求進行審前覆核,在區域法院,經常要求進行審前覆核。而如果一單案件被轉介高等法院審訊或判刑,通常的做法是在正式審訊之前安排案件管理聆訊和審前覆核聆訊。
審前覆核的聆訊在內庭審理,期間,主審法官可能會發出額外指示,以確保審訊的公平和高效。
在審前覆核期間,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應準備好向法院報告包括答辯、補充證據、承認事實、證人、專家證詞、審訊所需時間估計以及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依賴的案例在內的各類事項。
就性犯罪案件而言,律政司司長會在審前覆核前向主審法官提供具體資料。法官也可以對訴訟程序作出指示,並為出席審訊的受害者安排特殊保護。
5. 審訊
在香港,控方會先作出開案陳詞,並提出證據。控方證人會逐一被主控官傳召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如有需要,他們可能會再被主控官覆問。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控方便舉證完畢。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接納此陳詞,被告便會無罪釋放。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則到辯方案情。被告可以:
- 選擇自己作供以及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 選擇自己不作供,但傳召其他證人作供;或
- 既不親自作供,亦不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被告通常要在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前決定是否親自作供,因被告會較其他證人先作供。
如辯方傳召證人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在所有辯方證人作供後,辯方便舉證完畢。
除了由控方及/或辯方傳召的證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不過,法庭很少會行使這個酌情權。
6. 結案陳詞及裁決
證據完成後則是結案陳詞階段,其後,法庭便會作出裁決,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並說明理由。在此階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如被告提出上訴,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如被告無罪釋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如被告被定罪,隨後便會進行求情及判刑。
7. 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審訊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審訊程序與裁判法院之程序相似。但如審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因案件須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程序上會有差異。如被告不認罪,法庭便會選出陪審團。陪審員是香港普通市民,並以抽籤方式從陪審員候選名單中選出。控方或辯方都有權反對被選出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辯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對(如有充分理由則反對次數無限)。在一般情況下,陪審團會由七名陪審員組成,如審訊需時較長或案件較複雜,則可能會選出九名陪審員。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陪審團負責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則決定法律及程序。因此,原訟法庭法官會監管審訊程序的進行,陪審團只須專注地聆聽證人在控辯雙方之主問、盤問及覆問中透露出來的證據。如有某些法律爭議須在陪審團缺席下解決,例如陪審團是否應該聆聽某些證供或辯方之毋須答辯申請是否成功,法官便會請陪審團暫時離席。
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協助他們重溫雙方的證供及論點。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法官必須讓陪審團決定誰說的是真話以及被告是否有罪。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法官認為依賴現有證據而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法官則可指示陪審團判被告無罪。
陪審團其後會退庭商議裁決。法官會根據陪審團的決定而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無罪。如被告無罪釋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如被告被定罪,隨後便會進行求情及判刑。判刑是由法官決定,而非陪審團。
8. 上訴
9. 預先審查/「案中案」程序及交替程序
如果我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向警方供認,該供認是否可被採納?
原則
被告在會面記錄中向警方作出的招認本身屬於傳聞證供,因為控方將會依賴該招認的真實性。因此,若此會面記錄屬於傳聞證供的例外之一,則需要證明是自願作出的,即其並不得通過對被告的恐嚇或由權力人士所激起或承諾的利益希望而獲得。
即便招認是自願作出的,法庭仍享有酌情權,如果其偏見效應超過證據價值,法庭仍可將該招認剔除,以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判。
證明供認是自願作出的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清楚證明顯示,該招認並非通過任何不當手段而得到。
程序:案中案及交替程序
從程序上說,法院通常通過「預先審查/案中案」(voir dire)或「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來決定某等證據應獲接納與否。
案中案/案中案程序
案中案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所採取的程序,由法官決定某項證據(尤其有關供認的證據)應否作為控方案件的一部分在刑事案件程序中獲得法庭接納的程序。它的運作方式猶如「案中案」,因其是在審訊過程中進行的特別程序,與一般程序分開。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供認是被告自願作出的,而是由法官裁定供認是否確實由被告自願作出。
案中案通常在組成陪審團之前舉行。這確保了如果證據最終被裁定為不可採納,未受法律訓練的陪審團不會因為在案中案中聽到不可採納的證據而受到影響。
如果供認被裁定為非自願作出,供認便不會獲得接納。然而,即使法官裁定供認是由被告自願作出,如果他認為供認不公平,他仍可行使其酌情權,拒絕接納該供認。
交替程序
在交替程序中,控方證人作供並接受盤問,盤問的內容既包括被告是否有罪的一般議題,也包括招認是否可呈堂的特別議題。關於可呈堂性的裁決在控方案情結束時作出,即在辯方案情之前。
交替程序則通常用於裁判法院或地區法院。專業法官及裁判官在處理一般問題時,能夠將需要剔除的證據拋諸腦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