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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保釋

當警方因某人可能犯罪而對其進行調查時,可准予其警方保釋。這意味著在調查期間或就刑事罪行被正式提出起訴之後,他們可以保釋外出。警方有權批准保釋,《警隊條例》對此有所規定。

 

如果在調查期間准予保釋,則保釋期到嫌疑人被要求到指定警察局報到之日為止。另一方面,如果保釋是在當事人被起訴後批准的,則他們必須在指定日期到指定的裁判法院出庭。

 

根據《警隊條例52(1),主管被捕者被關押的警署的人員有責任考慮被捕人士是否准予保釋。警方應考慮控罪的性質、被捕者的背景和個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前曾否保釋潛逃或於保釋期間犯罪等因素。關於警方保釋的最終決定應建基於對所有相關因素的合理考慮。

 

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後,主管警署的人員可決定批准保釋(以適當的保釋條件)或拒絕批准保釋並盡快帶其到裁判官席前。

 

踢保

如果被捕人士已獲得警方保釋,但決定拒絕續保,警方將被迫需決定起訴或釋放他/她。應提醒被捕人士注意以下風險: (1) 若警方決定立即起訴,他或她可能會被關押,直到首次出庭應訊。(2) 如果警方決定釋放他/她,他們可以隨時重新逮捕並起訴他/她。

 

棄保

當警方或法庭准予保釋,但被捕人士沒有按要求到場時,就會被視為「潛逃」。警方可能會將他/她的名字列入通緝名單且申請逮捕令。此外,違反法庭保釋條件本身就可構成一項單獨的刑事罪行。如果一個人有潛逃前科,後期申請保釋將極為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