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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親友探訪

還押人士每天可以被探訪一次,每次探訪不得超過15分鐘及最多兩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兒童。而定罪在囚人士每月允許探訪兩次,每次不超過30分鐘。

 

探訪者在探訪期間不得攜帶個人物品。探訪者在探訪前會被要求將個人物品存放在儲物櫃中。

 

所有院所都規定了特定的探訪時間,大多在上午9點至下午5點之間。請注意,探訪者必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30分鐘進行登記。

 

初次到訪的探訪者需要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核實,並填寫一張登記表,包括他們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有效旅遊文件號碼)、地址和與他們打算探訪的還押人士的關係。除非上述資訊需要修改,否則同一探訪人日後不需要再重新登記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