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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罪犯自新條例》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

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任何僱主在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時,均可要求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此計劃旨在幫助僱主更恰當地評估求職者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此計劃只適用於服務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之準僱員,例如老師、校工、校巴司機或校巴助理。

 

準僱員可前往位於灣仔警察總部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辦理申請查核手續。可供查核的內容包括因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47126條而被定罪的紀錄。涵蓋的罪行由强姦以至「向16歲以下兒童進行猥褻行為」。辦事處只會向準僱員披露該準僱員是否有相關的定罪紀錄;再由準僱員授權準僱主,經由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查詢相關結果。準僱主只會獲告知準僱員有否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47126條的定罪紀錄,當局並不會披露有關該定罪的其他詳情,亦不會披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的定罪(包括性罪行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