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罪犯自新條例》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
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任何僱主在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時,均可要求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可供查核的內容包括因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47至126條而被定罪的紀錄,涵蓋的罪行由强姦以至「向16歲以下兒童進行猥褻行為」。此機制旨在幫助僱主更恰當地評估求職者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因此只適用於服務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之準僱員,例如老師、校工、校巴司機或校巴助理。僱主可與準僱員溝通,確定日常職務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並在準僱員的同意下,要求進行查核。
自2024年12月16日起,機制的涵蓋範圍擴大至準自僱人士,例如私人補習導師、私家看護等;相關僱主亦不再限於機構或企業,而是包括個人,例如家長。隨後,政府將陸續擴展機制,於2025年12月15日起涵蓋志願工作者,並在擴大機制運作暢順後,進一步延伸至所有現有僱員及自僱人士。
準僱員可前往位於灣仔警察總部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辦理申請查核手續。準僱員亦可以經警務處網上服務申請平台遞交申請表,上載文件及繳費,並預約前往警察總部或24小時指定警署,套取指紋以進行查核。於2024年12月16日或之後遞交的新申請或續延申請的有效期為36個月,在此之前的申請的有效期則為18個月。準僱員可在有效期內最後三個月申請續期,全程可於網上完成,而無需親身前往警察總部遞交申請;但若過了有效期,準僱員便需重新申請。
辦事處只會向準僱員披露該準僱員是否有相關的定罪紀錄。當準僱員成功提交指紋後,會獲發一封載有獨特查詢密碼的信件,準僱員可以將查詢密碼及身份證文件頭4位數字交予準僱主,準僱主再經由自動電話查詢系統,輸入相關資料查詢結果。在申請有效期內(2024年12月16日或之後遞交的新申請或續延申請有效期為36個月;在此之前的申請則為18個月),申請人及任何得到他授權的僱主將可無限次查核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