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工作根據《監獄規則》第38條,所有囚犯須從事有用工作,每天不超過10個小時,其中至少8個小時應該在囚室、房間、集體寢室或監倉以外的地方與其他囚犯一起工作或從事其他工作。醫生可以基於醫療原因而豁免某囚犯工作。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D. Work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