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拒捕有什麼後果?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 章)第 36 條規定,任何人攻擊、抗拒或故意阻礙警察執行其合法任務,即屬犯罪。該罪行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 ,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 或者,如果你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你可被控《警察條例》(第232章)第63條下較輕微的罪行。該罪行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6個月。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3. What are the consequences if I resist arres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