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指紋、血液、身體樣本和照片
警方是否有權從被捕者身上提取這些樣本?
根據《警隊條例》(第 232 章)第 59 條,指紋和照片被視為任何警務人員在被捕時可採集的身份識別資料。因此,警方一般有權向任何被捕者拍攝照片、套取指紋/掌紋、量度體重及身高。
根據《警隊條例》第59A條,血液被視為體內樣本,必須徴得被捕者的適當同意,才可抽取樣本進行法證分析。除了要徵得被捕者的同意外,還需要得到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以及依照《警隊條例》第 59B 條的裁判官的核准。
根據《警隊條例》第 59C 條,無論被捕者同意與否,均可從其身上採集非體內樣本,如頭髮、用拭子從口腔取得的樣本和唾液,以進行法證分析。這種採集必須由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授權。如果被捕者不同意,警方可根據第 59C(4)(e)和 59C(8)條使用合理的武力從他身上提取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