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刑期減免
根據《監獄規則》第69(1)條,刑期超過1個月的囚犯,根據他們的良好表現,可以獲得刑期減免,但實際刑期不能減至少於31天。
此外,根據《監獄規則》第69(2)條,於此規定獲得的刑期減免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67A條(允許將刑期減輕,以考慮在判刑前在扣押中的時間)所考慮的羈押期限的三分之一。
舉例,如果法院規定被告的刑期起點為9個月,那麼如果被告在最早的機會認罪,通常可以享有1/3的折扣。那麼如果被告在監獄裡表現良好,他將再獲得1/3的刑期折扣。也就是說,實際上他只需要服刑4個月(9個月×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