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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被捕時,我有甚麼權利可以保護自己?

首先,警務人員需要在拘捕當時告知閣下被捕原因,否則有關拘捕並不合法。但如閣下嘗試逃走,或以其他方式令警務人員未能當場講出拘捕原因,他們便可能在拘捕後才告知閣下被捕原因。

 

在被捕後,閣下有權保持緘默,而警務人員會用以下的警誡詞來警誡閣下:「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但你所講的一切都會記錄下來,並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在此情況下,閣下有權選擇是否回答警務人員的問題(但仍須提供閣下的姓名及住址)。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A條列明,作出拘捕的人可使用合理武力,甚麼為之「合理武力」須視乎情況而定。舉例,為防止被捕人逃走,警務人員可以向該人使用手銬或施行其他管束方式。《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2)條亦容許警務人員使用一切必須的辦法,以拘捕任何強行抗拒逮捕或企圖逃避逮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