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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甚麼情況下,警方可以進入我的住宅或辦公室搜查?

進入處所 / 單位搜查之權力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又稱搜查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須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理由懷疑在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於必要時破門入屋,亦可於進行搜查時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該人阻礙搜查(《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7)條)。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他們有權在沒有手令下進入任該單位進行搜查。

 

至於涉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警方可在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授權下,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某處所。 如果該警務人員認為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屬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且该證據對國家安全或對保護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是必要的,而且取得搜索令並不合理可行,則可授權進行搜索。

 

除上述之外,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地方,除非他們事先取得業主或佔用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