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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在前一天使用過大麻,翌日被警方截停時,藥效已退,但藥物測試仍顯示體內有大麻,這是否仍屬藥後駕駛? 

 

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K(1)條,任何人在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大麻(屬指明毒品)而駕駛,即屬罪行;即使翌日藥效已退、駕駛能力未受影響,亦不構成抗辯。只要化驗結果驗出該藥物存在,即足以構成罪責,除非能符合條例下非常有限的法定抗辯。被告不能以沒有受藥物影響、服用時間已久或個人體內代謝速度等理由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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