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藥物已被吸食,仍算是「管有」嗎?
不算。危險藥物管有罪要求被告實質管有,或對危險藥物行使實質保管、控制或支配權。一旦危險藥物已被吸食,不論是吞服或以燃燒等其他方式使用,該藥物便不再以實體形式存在。然而,曾盛載危險藥物的容器,或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仍可能殘留微量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即使只是微量,仍可被檢控。
此外,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本身亦屬罪行。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