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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吸煙與吸煙行為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吸煙」是指吸入和呼出 (i) 由傳統吸煙產品產生的煙霧;或 (ii) 由另類吸煙產品產生的氣霧。 

 

「傳統吸煙產品」包括香煙、香煙煙草、雪茄及煙斗煙草。 

 

就傳統吸煙產品而言,「吸煙行為」指吸用,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 

 

就另類吸煙產品而言,「吸煙行為」指已啓動任何過程的另類吸煙產品,例如燃燒或加熱,以藉着或自另類吸煙產品產生氣霧。 

 

此外,條例中「氣霧」的定義,是指任何氣體、懸浮在空氣中的固體粒子或液體、或其物質的任何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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