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A. 沒收金錢、財產或物件(《危險藥物條例》第56條)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6條,法庭可命令沒收任何在干犯該條例所訂罪行時使用、或與該罪行有關而使用的金錢或物品(處所、總噸位超過250噸的船舶、飛機或火車除外),或任何在干犯《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所訂販毒罪行時使用、或與該罪行有關的情況下而使用的金錢或物品。任何人因該等罪行而收取或管有的金錢或財產,亦可能會被沒收。法庭可作出此類沒收令,而不論是否已有任何人就該罪行被定罪。 

 

另一方面,《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3條賦權法院,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命令已因該條例所界定的販毒罪行被定罪及判刑的人,根據沒收令繳付其從販毒活動中獲取得的任何利益,例如款項或報酬。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使用一輛汽車運送危險藥物,法庭可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條命令沒收該輛汽車,理由是該汽車曾被用於與干犯毒品罪行有關的情況。若警方檢獲$100,000現金,並證明該筆款項是用作支付購買該批毒品,法庭亦可命令沒收該筆現金。《危險藥物條例》第56條的重點,是針對與罪行有關的特定財產;即使最終沒有人被定罪,法庭仍可作出該等命令。 

 

相比之下,如果該人因販毒罪行被定罪並被判刑,律政司司長可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3條向法庭申請沒收令。若法庭裁定該人從販毒中獲取$1,000,000的利益,法庭可命令他繳付該款額;即使原本的金錢已經花掉,或已無法尋回,亦不影響法庭作出命令。《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3條命令的重點並非某一件特定財產,而是向已被定罪的罪犯追討其從罪行中所得利益的價值。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