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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J、39K及39L條罪行比較表 

 

 

罪行名稱 

在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汽車而未能妥當地控制 

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下駕駛汽車 

在非指明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而未能妥當地控制 

控方是否須證明駕駛受損? 

是——須證明駕駛時未能妥當地控制汽車 

否——只要體內驗出該藥物即已足夠 

是——須證明駕駛時未能妥當地控制汽車 

是否必須屬「指明」毒品物? 

 

 

否——適用於所有其他藥物 

是否要求證明受影響? 

 

 

 

是否須證明藥物濃度/存在? 

是,但罪行重點在於受影響程度 

 

是,但罪行重點在於受影響程度 

是否可提出「無可能駕駛」抗辯? 

 

 

 

是否可提出處方/醫療抗辯? 

 

 

 

循公訴程序定罪刑罰 

罰款$25,000及監禁最多3年 

罰款$25,000及監禁最多3年 

罰款$25,000及監禁最多3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刑罰 

首次:罰款$10,000及監禁最多6個月;其後定罪:罰款$25,000及監禁最多12個月 

首次:罰款$10,000及監禁最多6個月;其後定罪:罰款$25,000及監禁最多12個月 

首次:罰款$10,000及監禁最多6個月;其後定罪:罰款$25,000及監禁最多12個月 

取消駕駛資格 

首次定罪最少5年;其後定罪最少10年 

首次定罪最少2年;其後定罪最少5年 

首次定罪最少6個月;其後定罪最少2年 

違例駕駛記分 

10分 

10分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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