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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麼情況下,刑事案底可被刪除?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

 

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如罪犯是初犯,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港元,只要該罪犯在3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案底已喪失時效,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舉例,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行,他可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可參閱《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但需要留意案底喪失時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況。舉例,如果某人想申請政府的某些高級職位,或者想成為律師、會計師、保險經紀人或持牌銀行的董事,此安排則不適用(詳情可參閱《罪犯自新條例第3條第4條)。簡而言之,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的犯罪記錄雖然已經喪失時效,但仍可能被作為不利於他的證據。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