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甚麼情況下,警方可以進入我的住宅或辦公室搜查?警方是否一定要得到「搜查令」才可採取行動?如果我不讓他們進入,會有甚麼後果?警方是否可以在單位內撿走任何物品?
進入處所 / 單位搜查之權力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又稱搜查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須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理由懷疑在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於必要時破門入屋,亦可於進行搜查時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該人阻礙搜查(《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7)條)。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他們有權在沒有手令下進入任該單位進行搜查。
除上述之外,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地方,除非他們事先取得業主或佔用人之同意。
拒絕讓警方進入的後果
如警方只是詢問可否容許他們進入單位,閣下可以拒絕。但是,若他們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或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單位內,閣下便必須合作。否則,閣下會犯下抗拒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之罪行(即「阻差辦公」),警方亦可能會強行破門入屋。
沒收物品之權力
搜查令的條文中可能會授權警方檢走單位內之某些物品 。此外,當警方在單位內拘捕任何人後,他們亦可撿走任何在該人身上或單位內搜出而有調查價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