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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方可以在甚麼情況下拘捕我?他們是否要先取得拘捕令才可作出拘捕?

警方可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參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1727374條)去拘捕一個人。舉例,如被告缺席法庭審訊,裁判官便可發出拘捕令。

 

但警方不一定要持有拘捕令才可進行拘捕。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1)條,如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他們便可拘捕該人。警方必須根據現場的客觀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 但他們毋須在當時確定該人觸犯哪一條法例,已可作出拘捕。

 

一個人被捕時,警方應將涉嫌所犯罪行告知他。警方必須用被捕者能理解的簡單非技術語言告訴他被捕的基本法律和事實理由。